Page 196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P. 196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和解程序抽逃资金,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及和解履行。为确保和解的履行,维护和
             解制度的生命价值,中国应加紧建立和完善和解履行保障措施。具体做法建议:
             第一,建立由法院委任的和解监督机构,并赋予其充分的和解监督权,使之能发

             挥有效地监督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职能作用,及时发现债务人的违法活动和
             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原因;第二,建立和解废止制度,即除现行破产法赋予债权人
             依申请权废止和解协议的权力外,建议法院依职权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
             宣告破产,以规制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行为;第三,赋予和解协议附条件的

             强制执行力即债权人对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
             行,以确保和解程序进行期间取得的成果,防止破产清算程序侵蚀和解程序的生

             命力。
                 (五)建立多方参与的预和解制度,启用府院联动 + 司法和解
                 为增加和解成功的概率,有学者建议可以考虑借鉴其他国家破产法中的二次
             表决制度。实践中已有成功适用预重整模式的案例,预和解模式也具有成功实施

             的广泛可能性。法院可以根据预和解的结果来决定程序的走向。在实践中可以借
             鉴浙江锦绣天成置业破产和解案模式,在和解申请提交后,法院先不裁定受理和
             解,而是将和解协议草案在通知债权申报的同时告知债权人,根据债权人的个别

             反馈确定债权人会议能够达到通过和解协议的条件后,法院才裁定进入和解程序。
             如此,预和解无法达成协议就可直接清算,节省了程序转化的时间;若预和解成
             功,即可省去后续的相关通知与公告,简化和解程序。

                 预和解制度的设立不能仅有管理人和法院参与,更应纳入府院联动机制。如
             在浙江三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和解案中,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探索适用“政
             府组织预重整 + 司法和解或重整”的府院联动企业帮扶模式,在预重整结束后,

             三工公司向瑞安法院申请破产和解,经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该公司于半年后
             恢复正常经营。对陷入破产困境但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若能实现重生,对
             经济发展实有促进作用,地方政府应在和解程序的协调之中发挥重要作用。政府

             可以设立由税务、金融、发改、经信等部门组成的帮扶小组,定期召开府院联席
             会议,识别涉困企业是否具有和解价值,参与和解协议制定、协商以及执行全程
             序,发挥引导者、参与者和监督者的作用。





             ·188·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