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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再建事业,从而人为地造成这些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最终沦为破产。
现行立法之所以做如此规定,原因很多。其中,将和解时间提前,债务人难以取
得债权人的谅解和让步是其最为重要的因素。为此,如何平衡此时的债权人与债
务人的利益就成为关键。
现代破产和解制度已根本超越了传统破产和解立法的固有领域,它是以社会
整体利益为出发点,而不再局限于对债权人利益的维护,因此现代破产和解制度
应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综合考虑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并
从中寻找最佳方案。对债权人的不妥协、不让步,立法并非无能为力。它可以赋
予法院一定条件下依职权认可债务人提出的和解方案,以国家意志力推动和解的
进行。这种做法,从社会立法角度出发,是完全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
中国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群体之一员,正在大力推进市场经济的建设,为
了科学地、妥善地处理破产事件,防止大规模破产的出现,中国正在着手进行破
产法的修改和完善工作。其中,破产和解制度的完善是其重要的一环。应充分借
鉴和吸收西方破产和解立法的经验,并在掌握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前提下,
突破立法禁区,使中国破产和解制度尽快地完成现代化进程。
企业破产的事实根据,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和解制度的
主要目的在于预防企业被宣告破产,而若和解申请只能在企业出现破产原因后提
出,其再生的可能性已大大降低。若将和解申请的原因扩宽,则有利于企业在经
营出现危机端倪时尽早提出和解申请,及时采取拯救措施。但也应限定一个门槛
准入的阈值,不加筛选、宽泛地将企业都纳入和解程序之中,只会浪费有限的司
法资源,甚至被不良企业滥用,给社会公众以借破产程序逃废债的印象。具体可
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是降低和解适用门槛。国内现行破产实务和理论界都认为,破产和解原因
即是破产原因,而对关于破产原因之规定采用了概括主义,亦即在债务人处于不
能支付到期债务的境地时,才可以启动破产和解程序。而国外鼓励破产和解程序
运用的立法例中,不只是企业处于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允许启动和解程序,
在企业存在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可能时也允许启动和解程序。这就将和解原因进
行了扩展,使得和解程序启动的时间提前,增加了和解的成功率,更好地预防了
破产发生。将企业有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可能作为和解程序的起因,使企业在发
生破产的实质原因之前能够未雨绸缪。在此阶段,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尚不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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