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新时期金融经济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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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金融会计
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商业银行的主要经营业务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
中、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
服务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商业银行属于纯粹的金融企业,商业
银行会计是金融企业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保险公司
是经营保险业务和投资业务的经济组织,其主营业务是保险业务,具体包括
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投资业务是指保险公司
在组织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经营过程中,将收取的保险费积聚起来形成保险
资金,并按规定用于投资使之增值的业务活动。
(五)证券公司
中国的证券公司分为两类,即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综合类证
券公司的业务包括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和经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
务,即只能专门从事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基金、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等
业务。
(六)信托投资公司
是专门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公司,目前其主要业务有:信托业务,如信托存
款、信托贷款和信托投资等;委托业务,如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等;
代理业务,如代理保管、代理收付、代理有价证券的发行和买卖、信用担保等;
咨询业务,如资信咨询、项目可行性咨询、投资咨询和金融咨询等;兼营业务,
如金融租赁、证券业务、房地产开发、国际融资性租赁项目下的进出口业务等;
外汇业务,如外汇信托存贷款、投资,以及在境内外发行和代理发行、买卖外币
有价证券等。
(七)租赁公司
是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公司,其主要业务有:动产和不动产的租赁、转租赁
和回租赁业务;各种租赁业务所涉及标的物的购买业务;出租物和抵偿租金产品
的处理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及其他融资业务;吸收特定项目下的信托存款;租
赁项目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外汇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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