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新时期金融经济理论研究
P. 19
第一章 金融会计
会计人员享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
定》,会计人员享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会计人员每年接
受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 24 小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理论、
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
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 90 天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
明向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人员的职责是考核会计人员是否尽职尽责做好会计工作的标准;会计人
员的权限则是会计人员履行职责的重要保证。
3. 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在行使职责和权限的同时,还要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人员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的,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
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
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外提
供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造成损失的,要对其
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
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
要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
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要进行经济处
罚,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金融会计法规体系
目前,中国的金融会计法规体系由会计相关法律、会计准则、上市金融机构
信息披露要求和金融机构自身的会计处理制度构成的。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