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新时期金融经济理论研究
P. 19

第一章  金融会计



                 会计人员享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
             定》,会计人员享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会计人员每年接
             受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 24 小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理论、

             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
             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 90 天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

             明向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人员的职责是考核会计人员是否尽职尽责做好会计工作的标准;会计人
             员的权限则是会计人员履行职责的重要保证。

                 3. 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在行使职责和权限的同时,还要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人员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的,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
             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
             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外提
             供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造成损失的,要对其

             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
             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

             要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

             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要进行经济处
             罚,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金融会计法规体系

                 目前,中国的金融会计法规体系由会计相关法律、会计准则、上市金融机构
             信息披露要求和金融机构自身的会计处理制度构成的。



                                                                                      7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