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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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间借贷纠纷







                                第二章  民间借贷纠纷




                             第一节  民间借贷界定及主要形式


                 一、民间借贷范畴的综合界定


                 为了科学合理地界定民间借贷的范畴,需要厘清它和与其密切关联的几
             个范畴的相互关系,包括民间金融(Civil Finance)、非正式金融(Informal
             Finance)、地下金融(Underground Finance)、草根金融(Grassroots Finance)、
             体制外金融(Outsidethe Official Financial System)、未观测金融(Nonobserved

             Finance)等。这几个范畴的内涵具有较强的相似性,包含的金融活动互有交叉
             与重叠,且均强调非主流性。但是,这几个范畴强调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民间金
             融更强调非正式组织的自发性,草根金融更强调参与主体的基层性和广泛性。地

             下金融又分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两者的区别是灰色金融本身合理但不受法律
             保护,黑色金融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地下金融更强调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一
             行二会”)批准的非官方性的属性。未观测金融侧重于金融监管视角下金融业务
             和数据的难以监测性。

                 (一)学界观点
                 在中国学术界,对民间借贷并无统一的界定。法学界肖峰认为,民间借贷并
             非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在立法层面未明确民间借贷的内涵和外延。而经济金融
             学者在大部分场合下将民间借贷等同于民间金融、非正式金融。张建军等认为,

             民间借贷是民间金融的第一阶段,体现为临时的无组织融资。张宁认为,民间借
             贷是未得到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正式形式认可或直接认可的金融活动,不仅包括
             违法金融、犯罪金融和地下金融等,还包括正式金融主体未被相关法律法规认可
             和暂未被法律法规认可的金融创新。如此的界定表明,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在一

             定条件下可以相互渗透并且相互转化。赵峰认为非正式金融是不通过依法设立的
             金融机构或超出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资金融通活动的总和。姜旭朝认为凡未经国家
             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种金融组织形式、金融行为、金融市场和金融主体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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