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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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第二节 室外雕塑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
一、室外雕塑作品著作权保护概述
(一)室外雕塑作品及特征
中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雕塑作品界定为“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
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作品”。根据不同的标准,雕塑作品可以
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发展历史,可以分为传统雕塑作品和现代雕塑作品;根
据雕塑的样式,可分为圆雕作品、浮雕作品、透雕作品;根据雕塑功能性的不
同,可分为纪念性雕塑作品、主题性雕塑作品、装饰性雕塑作品;根据雕塑作品
陈列的空间位置,可以分为室内雕塑作品和室外雕塑作品。其中,室外雕塑作品
即安置在房屋之外,可以供人观赏、拍照的美术作品。室外雕塑作品具有如下
特征:
首先是具有审美价值。室外雕塑作品属于美术作品的范畴,美术作品具备审
美意义。但《著作权法》中关于“审美意义”的判定,仍处于讨论中。对室外雕
塑作品审美价值的判断,适宜采用两步走的路径:第一步是第三人的主观标准,
即把该室外雕塑作品提供给不特定的室外公众观赏,若认为具有鉴赏价值的人数
远远多于另一方则有审美意义;第二步为异议人数多于赞同人数时,引入专家审
查,通过专家支持具有审美价值的人数,作出专业的判断。
其次是具有公众性。陈列于室外的雕塑作品不仅可以为观众提供美学鉴赏盛
宴,亦可允许观众通过合理的途径传播该作品。若雕塑作品放置于室外,则公共
性上升。若雕塑作品设计之初设计者未产生让他人复制的想法,则作品大概率会
放于室内。
最后是保护方式独特。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拍摄、复制室外
雕塑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范畴,无须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亦无须支付报酬。但未阐明
如何保护对复制后的雕塑作品的再次利用,这使许多室外雕塑作品著作权侵权案
件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二)《著作权法》对室外雕塑作品的保护
室外雕塑作品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仍处于保护有限的状态。以“室外雕塑作
品”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中检索,得出的模糊结果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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