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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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勘察设计知识产权问题







                          第五章  勘察设计知识产权问题



                               第一节  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



                  一、建筑作品的概念及范围界定

                  (一)建筑作品的概念

                  根据众所周知的思想表达(Idea Expression)二分法理论,对著作权的保护
              只能包含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能将思想本身亦涵盖于其中。任何过于宽泛的保
              护都将会破坏作者利益及创作动力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世界知识产权组
              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 1986 年底所公布的文件中,明确指出建筑作品的范围

              应当包括两部分,即建筑物本身以及建筑设计图与模型。《伯尔尼公约》在第二
              条也提到了建筑作品的保护对象包括建筑物、设计图、模型等。由此可见,世界
              各国大部分立法、文件等认为,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的含义至少
              包括两项:一是建筑物本身,二是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而以中国立法为代表

              的观点则认为,建筑作品仅指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除此之外,建筑作品相关的设
              计图以及模型等,中国著作权法则将其归入工程设计图和模型作品之中。可见,
              中国著作权法对建筑作品是从狭义角度来定义的,在建筑作品的保护上也采取分
              割进行的方式。

                  (二)建筑作品的范围界定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得出:对于建筑作品的范围,有广义与狭义两种标准,广
              义的建筑作品不仅涵盖建筑物本身,还包括建筑模型以及建筑设计图(此即世界
              知识产权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模式),而狭义的则仅仅包括建筑物本身,

              把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归入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即伯尔尼公
              约的保护模式)。这里采用广义的概念,即建筑作品的范围应该包括:建筑物本
              身,建筑设计草图、设计图、施工图等图形,以及建筑模型。理由如下:一是可
              与国际上国做法接轨,使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进行良好衔接;二是中国在

              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对建筑设计图等相关的作品同样给予了保护;三是对智力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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