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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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勘察设计知识产权问题
法》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其余与室外雕塑作品有关的规定中,大多为地
方城市雕塑的管理规定,如《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2017 修正),
或者是已失效的美术作品经营管理办法。目前此类有效的规定中,仅提及要对此
类作品予以保护,未阐明保护的范围、合理使用后再次利用是否仍无须同意、室
外雕塑作品复制过程中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等。为了有效解决室外雕塑作品著
作权侵权问题,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有必要及时对室外雕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
题作出回应,以提高雕塑作品的市场观赏度、公众知悉度。
二、室外雕塑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及适用困境
(一)室外雕塑作品著作权侵权典型案件
例 1:“东方醒狮”案件。
原告王则坚诉称,被告厦门卷烟厂未经其许可在其生产的石狮牌香烟的外包
装上使用了其设计及并陈列于室外的石狮形象“东方醒狮”的图案,并用于产品
宣传。厦门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是对雕塑作品的再次使用,而且中院
认为,对雕塑作品的再次使用,无论何种动机,均属于合理利用,不构成侵权。
例 2:“五羊石像”案件。
该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五羊石像”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最终人民法院认定其
为职务作品。一方面,广州雕塑工作室的 3 名员工在创作雕塑作品的过程中,自
始至终都是在广州市人民委员会的内设工作部门文化局的组织领导下,开展非商
业性的创作活动。另一方面,当时的广州市文化局并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广州
雕塑工作室更不可能有独立的地位。在“五羊石像”作品定稿后,将其制成雕塑
所需经费由广州市文化局在企业利润中调整开支,石像工程由建设局负责。没有
政府的组织主持,如此大型的城市雕塑仅凭个人的力量是难以完成的。时至今日,
“五羊石像”雕塑作品都是由市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维护、通过财政拨款对石像
进行修葺和对放置石像的地方建造绿化,因此其属于职务作品。
例 3:“黄河母亲”案件。
1986 年 4 月初,“黄河母亲”雕塑完成。该雕塑由母亲怀抱一男婴组成,
之后因极高的美学价值成为兰州市的标志性雕塑,引来多人观赏。但不久后在陕
西省合阳县出现了与“黄河母亲”极其相似的雕塑,并且对方未经原著作权人的
同意,擅自复制并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公开展览。法庭经审理认为,经过版权局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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