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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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勘察设计知识产权问题
受到美国版权保护的作品本身的性质;三是整体角度判断被使用的部分在受版权
保护的作品中处于多大比重和何种地位;四是这一使用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影响
有多大,主要从潜在市场和价值两方面来考量。其中,使用目的(即使用是否为
商业目的)是整个判断规则的核心要素。观点之二则是《伯尔尼公约》及 Trips
协定的三步检验标准,即在具体的特殊情况下,该使用并未影响到著作权人对
于其作品的正常使用,同时也没有损害著作权人的相关合法权益。我国已加入
《伯尔尼公约》及 Trips 协定,因此需遵守 Trips 协定中的“三步检验标准”的
国际义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1 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完成国际法到国
内立法的转换,作为法院在作出相关判决时所必须依据的最终标准。
(二)建筑作品合理使用范围分析及相关司法实践
考察以上关于建筑物合理使用的范围的相关法律规定,可发现对于是否包括
商业性目的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将商业性目的使用排除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外,
如俄罗斯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注;另一种观点认为,对建筑物复制成果的商业再
使用包含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但是,如果其复制目的是建造与被复制对象相同
的建筑物,则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中国《著作权法》第 22 条明确规定了属
于合理使用范围的 12 种情形,但第 10 项未明确指出使用者的目的,仅就使用地
点、使用方式作了相关规定,因此会在实务中出现无法判断“合理方式”是否包
括商业目的、营利目的的情形。这在实践中给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造成“同
案不同判”的现象,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司法判决的一贯性和权威性。这一问题宜
通过司法解释或其他方式进一步明确。
试举一例,如在“五月的风”雕塑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该雕塑位于
青岛市五四广场,是当地标志性建筑,因被告青岛海信通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
擅自将“五月的风”的图案设置在其所生产的手机显示屏中,作为手机壁纸使用,
原告著作权人以被告侵害了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属合
理使用,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此类诸多案例可得知,中国著作权法规定
一旦将艺术作品置于室外公共场所,就几乎等于放弃了从平面复制到平面、从立
体复制到平面的全部权利。虽然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对“以商业性为目的的使
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这一问题已有定论,但实践中还有许多著作权人对此提起
诉讼,以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广州城市标志性建筑的“五羊雕塑”,
其著作权人分批起诉了 100 多家未经其许可使用其作品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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