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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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作成果的同一性问题,不能只简单考虑外在的表现形式,二维平面图固然不同于
三维立体模型,但这仅为表达形式上的区别,并不能据此认定为多个作品。
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的发展历程中国于 1991 年 6 月 1 日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未将建筑作品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1992 年 10 月,
中国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伯尔尼公约》第 2 条规定:
“建筑以及与建筑有关的插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为保护对象。”
在 2001 年,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做准备,使《著作权法》与国际条约相协调,
将建筑作品从美术作品中分离出来,与美术作品共同列为第 4 项。这是中国《著
作权法》首次提出建筑作品的概念。在 2002 年 9 月 15 日,中国开始施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其中第 4 条第 9 项将建筑作品解释为:“建筑
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将建筑作品的
保护范围扩大至具体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但是对于建筑作品的保
护仍需要继续进行扩大化和具象化。
2012 年,中国又一次修订《著作权法》,其修改草案第 3 条第 10 项规定:“建
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包括作为其施
工基础的平面图、设计图、草图和模型。”此次修改将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具体
地扩大至平面图、设计图、草图和模型,缩小了与国际上对建筑作品保护范围的
差距,进一步完善了中国《著作权法》对建筑作品保护的规定。
二、建筑作品的合理使用
(一)合理使用的定义及判断标准合
理使用是指在法定条件下他人可以自由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
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中国《著作权法》第 22 条第
1 款第 10 项亦对这一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中国著作权法允许对陈列于室外公共
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从平面到平面,或者从立体到平面的无偿复制,一是因为当
作者将艺术作品陈列于公共场所之时,本身就有向公众展示的功能,也意味着作
者自动放弃其所享有的一部分著作权。其次,陈列于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无法
避免社会公众对作品的复制。关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观点之一以美国版权法
上的“合理使用”理论为代表。一是需考察使用的性质以及使用目的,尤其是该
使用究竟是用于商业目的(即营利性目的),抑或是非营利性目的;二是需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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