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P. 121
第五章 勘察设计知识产权问题
专门代理雕塑作品进行作品登记的代理公司并不多见。最近,北京精卫文化传播
有限公司专门开展了对雕塑作品的代理登记工作,以解决广大雕塑家和雕塑企业
的后顾之忧。该公司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等单位进行合
作,依托全国雕塑行业的专业组织和国家级雕塑行业的主流媒体,在国家著作权
登记机关与雕塑创作者、雕塑企业之间搭起了一座桥梁,为雕塑作品的登记工作
提供了许多方便,这对广大雕塑家和雕塑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件大好事。
四、室外雕塑作品著作权侵权解决策略
(一)通过登记明确著作权归属
为了加强版权保护,应对室外雕塑作品著作权主体归属不明的情况,可以采
用对设计完成的雕塑作品进行登记的方式,明确著作权主体归属。这个问题是由
室外雕塑作品登记制度尚不完善,雕塑家知悉的群体比例小,对雕塑作品版权重
要性的认识不到位造成的。对室外雕塑作品进行登记会产生如下益处:
首先,通过登记能够明确著作权的归属。一旦对雕塑作品进行登记,则可以
认定版权证书上的登记人为权利主体,便不会产生职务作品与个人作品相混淆、
无法确认主体的情况。即便政府部门与著作权个人存在补充协议,也按照登记的
公示效力认定。一方承担责任后,可以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追责。
其次,登记可以作为维权的重要手段。在著作权主体不清的情形下,为了高
效率解决纠纷,被侵犯权利的一方可以凭借版权登记证书,证明自己是权利主体,
从而提高胜诉的概率。
最后,登记可以提升雕塑家的知名度。室外雕塑作品与室内雕塑作品仅在陈
列的空间位置上存在不同,但二者均会发生向公众展览的后果。若针对雕塑作品
在设计诞生后进行版权登记,则作品展览中为了保护著作权,需要列明著作权主
体。因此,拥有登记证书的主体可以通过展览会等活动,提升自己在界内的知名
度。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职务雕塑作品还是个人雕塑作品,均需登记。登记由
各地的版权中心进行,必要时可以由其他机关协助完成登记工作。
(二)通过司法解释明晰合理利用的范围
合理利用是著作权法对利用他人作品但无须承担责任的规定。室外雕塑作
品作为美术作品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同样会面临被公众合理利用的问题。前文
提到了中国知识产权法未明确对室外雕塑作品合理利用后再度利用的处理意见。
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