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9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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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房地产知识产权问题



                  商标使用的混淆可能性主要取决于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与商标和商品的相似
              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总之,只要消费者在依赖于某一特定的商标去寻找特定
              厂商的产品却产生了迷惑,不能分辨产品的提供者,即可认定产生了混淆。
                  (三)地名的合理使用

                  楼盘名称,简而言之就是房地产开发商为其开发建造的房屋所起的名称,承
              载着房地产商及其产品的信誉和口碑。楼盘名称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消费者之
              间的纽带,牵动着房地产开发商和消费者,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形的资产。从此
              角度出发,楼盘名称是一种商业标识。与此同时,楼盘名称也是一种地理名称。

              根据我国关于地名的相关条例,楼盘名称属于地理名称。楼盘名称作为一种地名,
              存在他人对该名称的正当使用问题。但在实践中,对于如何界定楼盘名称的正当
              使用问题,存在不同的理解。
                  虽然楼盘名称具有商业标识和地名的双重属性,但即便是作为一种地名意义

              上的建筑物名称,楼盘名称与一般意义上的地名也具有明显的区别。因为楼盘名
              称不是一种纯粹的地理名称,其形成是多方面因素作用的结果;楼盘名称的命名
              是房地产开发商的独立行为,其使用的楼盘名称本质上属于其实施的民事行为。
                  上述“百家湖”与“香榭里”商标侵权案件法院对被告的行为存在不同认识

              原因在于对地名合理使用的认识不同。在“百家湖”商标侵权案中,一审法院认
              为被告使用“百家湖”字样,目的是告知消费者其开发的楼盘所在的地理位置;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在使用标识的过程中淡化“畔”字而突出“百家湖”,目的在
              于通过“百家湖”三字吸引消费者注意。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在就“百家湖”案

              的答复中,对地名商标的使用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解释。据此,再审法院作出了被
              告行为构成地名合理使用的终审判决。可见,判断楼盘名称合理使用的关键是其
              使用目的是否是作为地理位置描述,是否只表明楼盘与房地产开发地、地理位置
              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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