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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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房地产知识产权问题
标准,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注册的依据;在商标侵权认定中强调主观
标准,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1)客观标准
中国主要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进行商标
分类,不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在表中以类似组的形式列出。申请注册商标时,申
请人必须按照指定类别报告商品或服务的类型及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在这种制度
下,即使社会公众观念中两类商品或服务没有太大差异,但只要它们在《分类表》
中不属于同一类别,它们就不是“相同的商品”。由此可见,商标的申请需严格
依照《分类表》,必须遵循客观的标准才能取得商标所有权。但是,上述的楼盘、
房地产和商品房概念比较宽泛,而对应到《区分表》中可能是多个商品和服务类
别,甚至没有完全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类别。
(2)主观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对商标侵权案件中如何认定
商品或服务的类似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由此可见,审理商标侵权案件时,认定商
品或服务是否构成近似,需要综合判断与商品有关的各种因素,主要包括商品的
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物理构造和原理、生产部门和销售渠道、商标知名度等,
还包括生产部门、生产工艺、是否有相关关系等;在认定类似服务时则是综合考
虑与服务有关的各种因素,主要包括服务的方式、目的、地点、性质、消费群体、
营业范围等。将影响一般公众认知、使其认为商品或服务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因素
都纳入考量范围中,采用的是主观标准。简而言之,对近似商品或服务的判断应
以造成混淆的结果为前提,基于公众的普遍看法,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
合分析。
2. 侵权楼盘名称与被侵权商品或服务核定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1)商标相同和近似
根据 2002 年司法解释,商标相同是指被控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
本无差别。所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一般理解为商标只要文字、字母一样,字体、
颜色并不重要。但这一规则不适用于单字母的弱商标,因为这种单字母的弱商标
唯一能区别的是字体。关于相同商标的定义,在 Arthur 诉 Arthur et Felicie 案中,
欧共体法院认为,只有当商标复制另一个商标或差别如此之小以至于消费者难以
察觉才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近似有很多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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