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7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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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房地产知识产权问题



              从事建造及销售,即便被诉使用“百家湖”的商品类别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服务类
              别不同,但建造、销售楼盘的服务与楼盘亦构成近似。
                  3. 侵权楼盘名称具有混淆可能性
                  (1)商标侵权标准的演变

                  商标侵权的标准是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消费者混淆可能性的标准是由商标
              权的性质决定的。商标权是商誉的承载和体现。根据商标侵权标准,任何人不得
              假冒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任何人不得从事假冒或欺骗消
              费者的行为。按照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不仅应当制止实际发生的混淆,而且应

              当制止只要具有可能性的混淆。事实上,侵权人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
              近似,以利用他人商标所代表的商誉,让消费者误解该侵权商品或服务就是他人
              的商品或服务。这种情形就是通常所说的“搭便车”。这种情形下,侵权者不仅
              损害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而且还欺骗了消费者。因此,应当对搭便车行为加

              以制止,以激励商标所有权人对商标投资的积极性。
                  商标侵权的标准不是一次性形成的,而是经过了一个演变的过程。最初,商
              标侵权的标准是欺诈,这与商标法来源于侵权行为法是一致的。随着现实的需要
              和商标法理论的不断发展,欺诈已逐步演变为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甚至不限于

              消费者的“混淆的可能性”。例如,1905 年的美国商标法中就有规定,依照该规定,
              商标侵权的标准有两个因素:一是被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二
              是足以导致购买者的混淆。可见,消费者混淆可能性自成为商标侵权的标准以来
              长期被作为认定商标侵权的标准,在现阶段也是作为主流标准存在。

                  (2)楼盘名称混淆可能性的认定
                  影响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因素有很多,首先要从外观上识别商标标识,再逐步
              加深对商标混淆的认识。
                  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是产生商标混淆的重要影响

              因素,对商标侵权的认定有着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商标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
              分强弱的作用。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商标保护的范围,而
              商标的独创性和新颖性、商标使用的规模和商标的信誉度又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
              显著性和知名度。心理学上有一种说法叫“形不足而意有余”,就是说由于人们

              非常熟悉一个人或事物,那么即使只看到了它的局部,人们的大脑也会自动加以
              复原,最终呈现出完整的形象。商标也好比同样的道理,其显著性越强、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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