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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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越高,人脑对它的重现能力就越强,就有更大的可能产生联想、发生误认。
                 商标显著性虽然基本上是一个静态概念,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发生动态改变。
             商标的显著性存在强弱之分,显著性强的商标,即使近似程度不够,也可能产生
             混淆。在进行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判断时,应该具体考虑商标的内在因素和外

             在因素。
                 在“香榭里”案中,原告的“香榭里 Champs Elysees”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的
             知名度并且显著性较强,即使认为被告的“Champs Elysees 香榭丽花园”标识与
             其近似程度不够高,但因其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更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小悦城”案中,原告在不动产经营领域使用的“大悦城”标识已经具有较高的
             知名度,且标识本身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即便认为两个标识的近似程度不够高,
             也具有较大的混淆可能性。
                 使用人的主观状态。使用人的主观状态实际并不是认定侵权是否成立的必

             要条件,但如果证明被告确有仿冒搭车的企图,无疑会加重产生混淆的推定。当
             然,这种恶意还会在认定侵权责任时作为一个被考虑的因素。根据“百家湖”与
             “香榭里”商标侵权案件可知,法院认定被诉楼盘名称与房地产服务商标未构成
             混淆原因主要在于:第一,涉案商标在被告所在地并不具有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

             度,消费者不会轻易产生误认;第二,购买商品房对消费者来说属重大事件,通
             常比购买其他商品更为谨慎,这样的态度决定了不会轻易误解商品房的来源和经
             营主体;第三,不动产具有区域依附性。事实上,楼盘名称使用权与不动产服务
             商标专用权两项权利均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取得的,案件的争议焦点归结起来就是

             权利冲突如何解决的问题。此两个案例涉及了权利冲突的两种情况:其一,楼盘
             名称使用权是否会和房地产服务商标权相冲突;其二,在提供楼盘销售服务时,
             楼盘名称的标准化是否会导致使用楼盘名称与商品房服务商标专用权之间的权利
             冲突。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判定商标侵权时应当以混淆为构成要件。与此同
             时,混淆又分为商品来源混淆与关联关系混淆,前者侧重于消费者的客观认知;
             后者则侧重于消费者对商标使用人是否具有某种特定联系的主观认识。由于混淆
             可能性的判定属于主观性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会结合具体情况,

             综合考虑商标的近似程度、实际混淆情况、市场营销渠道、商品类型及顾客注意
             力程度、被告主观意图、扩张的可能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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