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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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学发展
导致一个严重的问题,即主体反指向客体,最终自杀权就是正当的,但这显然是
荒谬的。所以萨维尼否认原权,因为如此一来对他人人格的支配就演化成了债权。
剩下的对自然的支配也就是对物的支配,人对物具有完全的支配权。由此,潘德
克顿理论体系抽象出许多相关概念,如“法律行为”就是一个高度概括的法律概
念,在法典层面上的使用首次出现在《德国民法典》,另外还有“权利能力”“行
为能力”等概念。
法律关系的完成有赖于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施行有赖于法律上的“能力”。
根据法律关系,潘德克顿理论对物权与债权进行了区分,物权不再是债权运行的
必然结果,债权也不再是实现物权的手段,在法典中债权成为与物权完全并列的
组成成分,它们完整地归于财产权体系之下。
然而,从萨维尼生活的时代到后来的潘德克顿学派时代,再到《德国民法
典》的制定,尽管已经存在知识产权,但是那时的“物”显然是不包括知识产权
的。所以这一问题就又归结为:知识产权是什么,它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财产权吗?
“物”是否包括知识产权的客体?还是“知识产权客体”应当与“物”并列?进
一步分析可以知道,潘德克顿和《德国民法典》中所指的“物”是非常纯粹的,
指有体物,远比它所应当指代的含义小。但是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将无
体的自然之物(如无线电频谱资源)也列为物权的客体,如中国《民法典》第
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可以说不仅突破了传
统物权客体的有体性和有形性,还突破了传统民法中对“物”的规定。对于知识
产权来说,作为智力劳动成果,尽管它是无体的,但本身也是一种“物”,应如
何归入到民法典中呢?这在逻辑上就是一个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逻辑问题以及知
识产权体系化的需要,可以将物理体之物和智力劳动之物归纳为一个上位概念,
可以称其为本质物,这样不仅民法中的“物”完成了统一,民法客体也完成了统
一,有利于知识产权法典化。
中国《民法典》虽然实际上采用潘德克顿理论体系,但根据中国国情进行
了相应修改。正如王利明所提出的,以法律关系为主线构建民法典总则体系,在
如何构建中国《民法典》这个问题上设立一条“中心轴”,这个“中心轴”就是
法律关系,以这条中心轴为基础,将民事法律规范和民法法律制度串联起来。在
民法典总则中按照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来进行构建,可以构建民法典的全部内容。
按照主体、客体、内容对各民事法律关系提取“公因式”,将共同的内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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