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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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抽象,符合民法典编纂的逻辑。对于民法典的分则,则以权利为主体展开。而在
             《民法典》分则中,民法的各项权利可以形成各自的法律关系,逻辑体系也就形
             成了。对于知识产权内容,王利明认为从法典的稳定性角度看,不应当将其整体
             纳入。

                 综合各国的实践并立足于我国的立法特色,加之中国《民法典》已经生效
             实施,还是应当将知识产权作为特别法并进行法典化。民法典作为一般法,在知
             识产权的问题难以以知识产权法典的形式解决的前提下,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
             故对于知识产权来说,可以在中国《民法典》中对知识产权作出概括性、原则性

             的规定,使其成为民法中的一部分,然后再进行单独的知识产权法典化。同时由
             于我国的理论还处于研究阶段,立法起步晚,对于知识产权的意识和概念抽象
             还不高,且知识产权处于极具变化的过程中,所以应当对知识产权法典化加强
             研究。

                 总体上,不宜借鉴俄罗斯的立法实践将整个知识产权纳入中国《民法典》中,
             全部废止知识产权的单行法,这样不利于中国《民法典》的结构稳定,容易造成
             法律体系混乱。可以借鉴潘德克顿法律体系,在中国《民法典》中设立知识产权
             的总则部分,总结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在适当的时候再使知识产权单行法法典

             化。这样就可以很好地解决社会问题,防止法律之间出现矛盾与冲突,同时在该
             体系下也更加符合中国《民法典》的理论框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法典又具有自
             己的独立性。
                 具体到知识产权的抽象,享有知识产权权利的人以及承担相应知识产权义务

             和责任的人,都是可以抽象的。在主体这一要素上,知识产权是可以抽象的,在
             民法典中规定主体制度时可以涵盖知识产权内容。在客体制度上,虽然学界对客
             体应当包括哪些有争议,但对物、行为、智力成果可以成为民法法律关系的客体
             的看法是一致的。因此,在制定知识产权法典的客体制度时对知识产权权利进行

             抽象也是可行的。由此,在民法典总则中也可以规定知识产权的客体内容——即
             使知识产权客体具有扩张性,以适应时代的需要。同时这也表明,知识产权从本
             质上来说确实是私法,民法典总则的基本规定是适合知识产权的。当然,随着社
             会的发展,知识产权所体现的内容也越来越多,在总则中抽象提取可能会涉及概

             念问题,而概念问题既可以从理论上加以解决,也可从立法技术上加以解决。在
             此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注意研究已经将知识产权法典化的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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