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农业经济财务会计工作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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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农村财务会计




              在打破了记账人员的社区性又不实际参与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记账人员往往无法
              了解具体业务的实质,而只能直接根据报账员所提交的原始凭证进行相应会计处
              理。尽管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完成了会计凭证和报表的处理,但会计被赋予
              的事中监督职能基本丧失,而且越是收入少业务量小的村级组织,就越倾向于采

              用“村账委托代理制”。而恰恰是因为收入少业务量小,就越不被受托代理机构
              所重视,所委派的人员业务能力就越低或单一记账人员承接的户数就越多,进而
              形成恶性循环。
                  5.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会计工作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首先,由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主自治组织之间的内在联系,部分地区往
              往将村民委员会与村经济合作社合二为一,导致构建管理制度的基本支撑——管
              理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内部控制制度即便建立,也由
              于缺乏组织架构支撑和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而成为一纸空文,对于不相容职务分

              离要求更高的财务会计工作尤其如此。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区性,一方
              面最大程度地弥补了制度缺陷所带来的舞弊风险,但另一方面又往往为特定人员
              逾越制度的限制提供了土壤而导致管理者权力失控,进而导致具体经济业务的审
              批流程流于形式。最后,基于农村财务人员的管理意识与能力限制,对集体经济

              组织业务流程与会计核算如何衔接,如何通过审核原始凭证和合同协议来实现对
              经济业务的过程监督并据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对策
                  1. 加速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相适应的会计制度建设

                  财政部 2004 年颁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在当时对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的会计工作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经营
              环境的不断变化、产权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其已经很难适应新型集体经济组织
              的业务特征和发展趋势。

                  尽管部分地区随后以《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为基础,结
              合自身实际情况颁布了相应的会计核算办法,如黑龙江省于2005年5月颁布了《黑
              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办法》(黑财会〔2005〕6 号);北京市于 2010
              年颁布了《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农经字〔2010〕13 号),

              但这些制度颁布时间都比较早,已经很难适应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业务核算需要和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建议加速推进《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修订工作。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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