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0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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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aw Theory and Application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问责的机制。若将合规义务纳入现有信义义务的范围,则在董事违反合规义务时,
也只能采用现有的问责机制和救济途径。但从中国现行的司法实践来看,因为中
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内涵和外延都十分模糊,实践中通过这一途径寻求法律
救济的难度较大,案例也较少。若将合规义务直接引入信义义务,那么想追究董
事违反合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时,也需先证明其违反了忠实或勤勉义务。因为中
国对于合规义务的研究和实践都较为不足,合规义务的内涵也并不明确的情况下,
合规义务作为一项新的规定引入中国公司法的初期势必是稚嫩的、存在缺陷的,
这无疑会让现有的艰难的董事信义义务判断的司法实践雪上加霜。若将合规义务
独立于信义义务单独规定,那么在向董事问责的过程中,则无需证明其违反了信
义义务,绕开了中国现行司法实践面临的困难,只需直接证明是否董事的不正当
行为是否落在合规义务的管辖范围内,无疑会减少实践判断的难度,增加制度的
实用性和有效性。此外,将合规义务独立于信义义务,则可以将审查董事是否违
反这一义务的权利交到合规部门或合规负责人手上,为公司法合规制度后续设计
留下空间。
四、赋予监事会合规管理职权
在企业内部建立合规部门、合规人员时,应保证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职的独立
性。因为企业合规是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监督,因此,必须保证相关部门和人员具有独立性,不受其他人员
的干涉或控制,才能让其独立客观地履行监督职责,否则只能是形同虚设。根据
现行《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监事的职责主要是监督公司财务和公司董事
和高管的行为。从这一角度来说,从合法性、合目的性及合经济学性等角度对董
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实施监督,是其职责范围所在。同时,其作为监督者,也应保
证自身符合合规的各项要求。合规部门和合规人员的职责范围远不止于此。从这
个意义上来说,监事会和监事也属于合规部门和合规人员的一部分。但是现有监
事会的职权范围过于狭窄,无法涵盖合规的要求,因此为了推动合规制度的建立,
可以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加强和完善监事会的职能来在《公司法》中引入合规
制度;二是建立专门的合规部门和合规人员专门负责搭建企业内部的合规制度,
并推动和监督制度的有效运行。此次公司法修订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入总结中国公司制度创新实践经验,在组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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