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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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合规制度的公司法设计


             构设置方面赋予公司更大自主权,允许公司选择单层制治理模式,即只设董事会、
             不设监事会。该修订草案反映出了为了给我国公司创造“走出去”的便利,节约
             企业的成本,从而允许我国公司简化公司的组织机构。从这一角度来说,相比建

             立专门的合规部门和合规人员来搭建合规体系这一途径来说,依托现行《公司法》
             确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将合规体系与其进行融合与完善,由监事会行使合规管理
             职权更符合修订草案的精神。
                 第一,现行《公司法》第 54 条对监事会的职权进行的规定,这一条规定监

             事会和监事在公司中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不参与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行为,符合公司合规对合规部门和合规
             人员独立性的要求。第二,现行《公司法》对监事会职权的规定比较原则,给公
             司自治留下了较大的空间。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根据合规管理需要和新变化,

             对监事会的监督范围、事项等进行扩充。第三,从《公司法》法人治理结构设计
             上,监事会独立于董事会——经理层——职能部门这一垂直化经营管理条线,不
             参与公司任何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它的具体监督管理行为有事后性、旁站式的特
             点,对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活动及利害关系具有天然的独立性、超脱性。这为监事

             会负责合规管理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先决条件。第四,观察中国现行的公司实践,
             因为《公司法》对监事会职权的规定较为模糊,且监事会缺乏实权,监事会或监
             事在公司中的地位较低,起到的监督作用较弱,实践中监事会或监事往往形同虚
             设。若将合规管理的职权赋予监事会或监事,则会有利于发挥其监督功能,充分

             实现监事会在公司组织体系中的作用,补齐监事会这一法人治理结构上的短板。
             具体来说,合规管理部门可以设在监事会下面,作为一个承担具体工作的部门。
             有了这一具有具体职权的部门,监事会必定会增加相关的人员,借此原有的审计
             和财务监督等职权也可分配具体人员进行实现。而且,合规管理部门设在监事会

             之下,也能从上到下,全程确保合规管理的客观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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