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5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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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合规制度的公司法设计
公司业务经营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董事的品质和行为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日常
经营活动,对外则体现为公司的行为。所以,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到具体的个
体上时大部分都体现为董事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合规机制的建立及运行很大程
度上都取决于董事的职务行为,因此需要对董事施加较为严格的合规义务来促使
其在履职时符合合规的要求,进而反映到公司上。
德国法已有规定:公司应当在公司内部建立相应的组织以实现保障公司营业
以及员工的职务行为合法合规、识别发现违法合规义务的行为并采取相应的行为
尽可能减少公司因承担责任而遭受损失以及名誉损失。据《德国股份法》第 161
条,公司董事会已经被法律要求了负有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义务。此外,《德国
公司治理准则》第 4.1.3 条规定,董事会负责实现对法律规定和公司内部规范的
遵守,并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企业合规管理。
中国2022年公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强化了控股股东和董监高的责任,
但本次修订草案仍聚焦于现有董监高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完善,维护公司资本充
实的责任、侵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利的责任以及执行职务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的连带责任。这次修订仍未涉及董监高的合规义务,因此,建
议在公司法中增加对董监高合规义务的规定,将其明确作为董监高的义务内容加
以规定,从而自上而下推动公司合规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运行。
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义务主要是董事的信义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中国有学者认为合规义务进入董事义务的可能路径有二:一是借由信义
义务引入,二是独立于信义义务。第一种路径又包含“二分法”和“三分法”之
间的争论,下面本文将分别对这两种路径进行分析,寻求最适合我国公司法的引
入路径。
(一)将合规义务纳入信义义务
现有研究多支持第一种路径,即主张中国公司法应该将合规义务纳入董事信
义义务,将故意或有意识地使公司违反法律视为董事对信义义务的自动违反。支
持这一路径主要是对美国现有立法和实践的直接借鉴,而美国对于这一路径下是
将合规义务纳入现有忠实义务或注意义务的范围,还是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信义
义务有所争论,这也就是美国法上的“二分法”和“三分法”之争。
若中国采取这一路径,势必也会面临你这一问题的争论。若采取“二分法”,
那么需要将合规义务解释为忠实义务或勤勉义务,美国法上的“二分”主要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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