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6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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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aw Theory and Application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诚信义务”来指代合规义务,主张将“诚信义务”纳入忠实义务的范围。但美
            国的商业判断原则中有关于诚信义务的描述,而商业判断原则在实践中是为了帮
            助法院等认定董事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及是否应承担责任而发展出来的法律规则,

            这也就表明“诚信义务”与注意义务在内涵上也存在重合的部分。因此,在讨论
            这一路径时,也应该考虑到诚信义务与注意义务重合的地方,在我国语境下则应
            该表述为合规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关系。
                经过分析,本文发现采用“二分法”会面临以下问题:首先,我国现行公司

            法第 147 条仅概括性地规定了忠实和勤勉义务,这二者的具体内涵和范围都较为
            模糊。加上我国缺乏美国等国家的商业判断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很难判断董
            事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勤勉义务。若将合规机制直接引入现有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的
            范畴,那么此时董事因公司合规而产生的义务更加难以界定属于是这二者中的哪

            一种,在判断董事的行为是否违反这一义务时则更加难以判断。其次,考虑到合
            规义务发生的具体情境,例如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董事为了帮助公司谋求交易机会
            而贿赂官员等,这种董事的不正当行为在需要认定其违反了何种义务,需要承担
            何种责任时,无法将这种类型情形下董事的不正当行为归为我国现有的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范围内。最后,美国坚持“二分法”的学者之所以如此主张的一个
            理由是认为若将诚信义务作为一项独立的信义义务,会挤压现有的商业判断原则
            的生存空间,而中国无需有此担心。就中国现行规定而言,中国公司法并未明确
            规定商业判断原则,上述美国学者担心的挤压商业判断原则生存空间的问题在中

            国并不存在。进一步说,中国现在无论是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在试图引入商业判断
            原则,就算之后商业判断原则作为一项制度予以确立,也无需担心美国学者提出
            的问题。因为商业判断原则主要是在无法或很难判断董事是否违反注意义务而需
            承担责任时使用的原则,是相伴于注意义务,在我国为勤勉义务而生的规则,而

            “诚信”义务主要讨论的是董事因公司合规而产生的义务,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就“二分法”和“三分法”的争论来说,虽然美国对二者的争论以“二分法”
            获得了最终胜利,但在我国的语境下经过上述的分析,本文认为两者比较来说,
            “三分法”更适合我国。

                (二)将合规义务独立于信义义务单独规定
                从董事合规义务与信义义务二者的关系来看,借由信义义务引入并非合适的
            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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