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9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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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合规制度的公司法设计
事违反合规义务有时不仅没有给公司利益造成实际损害,实际上还可能是董事为
了谋求公司利益而为不正当行为。因此,在判断董事是否违反合规义务时,行为
结果及其是否对公司利益造成了实际损害并不能作为判断因素。对董事违反合规
义务的判断相对于信义义务来说,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因为合规的含义本身
就是要求遵守法律法规、商业行为守则和企业伦理规范以及企业自身所制定的规
章制度,如公司章程、管理规范等。而这些法律制度、伦理及规范本身就是不断
发展变化的,董事行为作出时和事后进行义务判断时,相关的规则已经发生了较
大的变化。而且基于立法的不完善等原因,很多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的
地方,此时需要考虑董事行为应符合新法还是旧法以及规定不同时选择哪种规定
等问题。其次,董事的不合规或不正当行为并不代表其行为一定是穷凶极恶、具
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的,可能面临其行为与当时的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公司规
章制度等存在灰色地带的摩擦问题,而且董事合规包括对公司自己制定的规章制
度的遵守,但公司规章制度本身并不一定科学和正确,有利于公司利益,而且规
章制度变动的频率较高,所以董事行为不符合当时公司的规章制度不一定就违背
了公司利益或公司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虽然在判断董事是否违反了信义义务时,
常常会将董事决策的程序和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等作为违反信义义
务的直接判断依据,但是合规义务的判断与信义义务的判断要求有所不同,不能
直接依据相关主体的行为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而判定其违反了合规义务。
理由在于信义义务针对的对象只有公司的董监高,而据前文所述,合规义务针对
的对象包括公司的股东及发起人、董监高及全体员工。董监高等掌握了较大的权
利,能够影响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具体内容,因此,其发现公司现有的
章程及规章制度不科学,不利于公司利益时能够采取措施对其进行改进。所以在
认定其是否违反了信义义务时直接依据其行为是否遵循公司章程等,实际上是以
他们默认公司章程是正确的,是符合公司利益为前提的。但是合规义务针对的对
象里包含普通的员工,普通员工即使认为公司现有章程或规章制度存在不合理,
不符合公司利益的部分,也很难采取措施去改变现有的规定。因此,在判断其是
否违反合规义务时便不能以其默认公司规章制度合理为前提,简单地直接根据其
行为是否遵守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来断定,这样实际上是给他们施加了与他们权力
不对等的义务,不符合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的要求。
若将合规义务独立于信义义务单独规定,有以下优势:这一路径增加了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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