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6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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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aw Theory and Application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2. 隐蔽性
                互联网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一个充满大数据的环境下完成的,在消费者
            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侵权的证据很难获得。消费者与商家的都是通过线上互联网

            进行交易。这种交易实际上就是一个数字信号式的交易模式。一旦一方受有损失,
            交易的另一方可以通过篡改信息的方式,湮灭证据,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互
            联网为不正当竞争提供了一个肆意妄为的空间,在虚拟外衣的保护下,更为隐蔽,
            难以取证。

                3. 技术性
                互联网中的不正当竞争需要技术的加持。很多司法工作者其实并没有很高的
            互联网技术技能,一旦在案件中发现抢注域名,恶意的软件捆绑,插入链接等形
            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法官无法对此行为进行判定。因为有很高的技术含量,在处

            理此等案件时难免感觉棘手。

                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划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弥补了互联网发展以来立法上的空白,一定

            程度上缓解了法官面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的裁判尴尬,但这个领域的发展
            日新月异,现有的法律规定能否从容应对形势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互联
            网时代应当做出怎样的改变,是本文探讨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路径的必经
            环节。

                (一)传统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分析
                1. 互联网商业混淆行为
                互联网商业混淆是指:在传统的商业混淆的基础上利用技术手段欺骗对方的
            行为,是在传统的基础上披上了“互联网”的外衣。该混淆行为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种,利用互联网网站进行的混淆行为,建立一个跟其他合法经营者相似的网
            站,诱骗消费者进入该网站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第二种,域名混
            淆行为,主要是利用计算机 IP 地址,在合法经营者还未注册域名的时候,抢先
            一步注册域名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恶意,使得消费者误解,最终得到利益。第三

            种,互联网广告混淆行为。
                2. 互联网虚假宣传行为
                互联网虚假宣传行为通常是指 ² 利用互联网对产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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