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8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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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aw Theory and Application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联网产品,这种行为就是软件不兼容行为。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针对利用
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的专门规定。这个规定是基于互联网链接的性
质,为了维持互联网领域的连通性而设置的。但是,互联网链接并不是绝对的,
为了合法的目的而进行的不兼容行为也是被允许的。不是禁止所有的兼容行为,
而是对其他经营者的软件始终“恶意的”禁止。这种行为就是不合法的行为。经
营者带着具有恶意软件性质的其他互联网产品、服务的非兼容性,实现互联网的
笼统性和开放性的精神,不仅对其他互联网产品及服务造成损失,还引发了不正
当竞争。
(2)恶意软件捆绑行为
软件捆绑和安装是指互联网运营商向用户提供同时下载和安装两个以上应用
(包括两个)的服务。主要的区别在于捆绑软件的性质,以及是否给予用户完全
的选择自由。所谓优势捆绑,是指软件开发者在互联网用户下载时,将有利于提
高功能和优化用户体验的软件组合在一起。
捆绑和安装恶意软件的问题在中国是非常普遍的,因为中国的开发者经常向
互联网用户提供免费下载。下载的过程中,强制追加软件下载,这样就使得用户
在没有允许下载的前提下,自动下载另外一个用户并不需要的软件,如果用户卸
载其中一个软件,就会导致另外一个软件失去作用,逼迫用户不得不同时下载两
个软件。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将提示信息做得不明显,在用户,没有注意到的情况
下,下载两个软件。只要用户在这几种情形下下载捆绑软件,都可能会给经营者
盈利的机会。
软件开发商的竞争对手和软件使用者双方,都有可能被软件捆绑和安装的恶
性行为所困扰,严重影响市场的正常秩序。在健康的市场中,应该进行健康且有
效的竞争。软件开发者利用技术手段恶意攻击其他经营者的合法软件的行为应该
得到很好的规制。从长远来看,这些小规模的软件开发人员因竞争压力,使得相
关合法软件逐渐退出互联网市场。这种不公平竞争导致的市场环境变化,将对该
业务领域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不利于该业务领域的长期发展。恶意软件安装者
的目的通常是推广缺乏创新和竞争力的捆绑软件。互联网的原动力是技术革新。
如果软件开发人员真的想引发创新,让自己的企业在互联网市场上的竞争力增强,
就不断进行创新,提高自己产品的质量。互联网市场的发展使得行业竞争更加激
烈,整个线上市场如果因技术问题不能得到突破而停滞不前,有可能使得市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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