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1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P. 241

第十二章  互联网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偿机制更加完善,从而保护广大合法经营者。
                 由于双边市场的特性,很多互联网企业在创业初期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都
             尝试通过创新性的免费服务来吸引用户或以此来吸引他人进行风险投资。企业不

             是慈善事业,最终目的是提高利润。但是,在互联网业界,也有不少企业从以前
             开始就处于赤字状态,他们希望用户增加后可以进行商业化模式(广告、游戏等
             附加价值服务)。如果只以利润来计算预期利润的损失额,很有可能为零,但不
             正当的竞争行为会对这些企业赖以生存的营业权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在德国和日本,损害赔偿范围中明确规定了商誉损失,但在中国没有明确规
             定。考虑到互联网上的竞争的特性,应当将免费服务的损失与收费服务的损失赔
             偿范围都纳入损害赔偿范围内,不能因为商誉损失存在不可计算的情况,就不将
             商誉损失纳入进来。因此有必要在企业的商业模式下,将免费服务和收费服务结

             合起来进行探讨。
                 2. 以裁量性方式确定赔偿数额
                 现如今,各种互联网平台平地而起,一些视频博主为了赢得流量,使用不正
             当竞争行为控刷流量,这给互联网市场造成了很强的不确定性,使得不正当竞争

             行为人会以各种方式逃脱法律的制裁,以至于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的时候很
             难做出决策。在此情形下,可以基于案情因素以裁量性方式确定赔偿数额。
                 首先,采用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规则。在认定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
             为赢得的利益时,以经营者在售卖的过程中所表明的价格、数量作为一个标准,

             当经营者不能用证据证明到底售卖了多少产品,以及获利多少金额的时候,法院
             可以依据经营者在其售卖广告中宣传的数量和金额作为计算赔偿金额的基准。这
             种做法比法官自由裁量赔偿数额更加具备公正性。
                 其次,采用优势证据规则。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在证明责任方面,如果原

             告可以证明与其具有相同经营范围的企业,提交的财务报告利润率的,法官就可
             以侧重于原告一方的主张认定损害赔偿数额,相比于被告而言,原告主张的证据
             更具有优势,参考同行企业的财务账目更具有更直接的价值。
                 最后,互联网领域内某起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覆盖范围更大,侵

             犯了更多消费者权益,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违反了竞争法中的公平竞争原
             则,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应与被侵权人所遭受的实
             际损失相匹配,这就是“填平原则”。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制止不正当竞争的经



                                                                                    227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