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0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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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aw Theory and Application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中并没有很具体的规定消费者的救济权利,但是该法的立法目的当中还是有明确
指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不过更加侧重于经营者的利益。但是归根结底,
该法是对互联网领域内的消费者权益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这其实跟其他部门法
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具有相似之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
但是,不同的地方是《电子商务法》更侧重于保护交易过程中的消费者合法权益,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将消费者权益看作一个整体进行保护,对于互联网领
域内的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没有一个具体的规定。因此,三部法律的缺陷就是
没有一个条款在中间做一个衔接。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在竞争法中增加一款,即“本法重
点保护不正当竞争行为下消费者的权益,但在保护消费者的整体权益方面,可以
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加强三部法律的衔接。此外,
还应该考虑消费者权利救济途径的多元化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构建。最后,应
当尽快出台专门针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如果随着社会的发展,
还可以制定司法解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保护问题做出更详细的规定。
(二)完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机制
1. 调整赔偿范围
在中国,判断非法行为的责任时,适用“填平规则”,即不法行为者必须对
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损害多少利益,就填补多少利益。在互联网行业
的不正当竞争中,间接损害远比直接损害大,对商业信用的损害比预期利益的损
失更大。互联网行业的损害赔偿的侧重点更多的是间接损害领域。
第一,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可期待利益的损失是指:在没有其他因素干扰的
情况下,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故意、过失,行为上对其他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
为,所破坏的财产性利益原本可以升值,但最终结果导致其他经营者原本可以得
到的利益因侵权行为人而无法取得,从而减少受害人本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可期
待利益数额一般以企业没有遭受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时的利润为基础进行计算。
第二,商誉损失。无论是传统市场中的企业还是互联网领域下的企业对商誉
都是非常重视的,这是一个企业的生存之本,若企业没有信誉,就没有利润可言。
尤其在互联网环境下,信息传播非常快,对经营者商誉的影响会更加直接,例如
评论者在主播直播期间,连续发表不实言论,损害了主播的形象与商誉,造成极
大损失。因此,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赔偿范围内应将商誉损失纳入其中,使得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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