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7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P. 237

第十二章  互联网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导消费者的行为。互联网虚假宣传的内容常常与实际情况不符,通过互联网这个
             平台大肆宣传,引来互联网用户的关注,增加流量。
                 3. 互联网诋毁行为

                 网络诋毁是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的在线平台,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商业性的诽
             谤中伤行为,对其他竞争对手发起攻击,影响其他经营者的信誉评价,在捏造了
             相关的消极的内容后,在互联网上扩散,该不利影响以数千英里的速度和规模传
             播,给经营者信誉造成不利影响。

                 (二)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分析
                 1. 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进行了划分,包括插入
             连接、恶意不兼容、卸载合法提供的互联网产品等行为。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

             的升级以及互联网的活跃性,利用数据、算法驱动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运而生。
             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将用户的购买商品的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最后总结出用户
             的喜好,从而推送相关产品。或者根据用户点击某一商品或者视频的次数,推送
             相同的视频,这样的技术手段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用户在不知不觉中被大数据

             监测,从而成为经营者谋利的潜在客户群。
                 2. 软件相互冲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化,互联网运营商的竞争手段已经不仅仅是被动的产品
             竞争,系统、网站、数据库等的恶意攻击以及黑客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不正

             当竞争。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破坏竞争对手软件的正常功能,或偷取信息和资金,
             损害竞争公司的经济利益,强制消费者从中作出选择。这种结果不仅损害竞争对
             手的经济利益,还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选择自由,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强迫
             消费者作出其他选择。

                 当两个或多个软件同时运行时,其中一个因软件之间的相互影响而无法正常
             运行时,就会发生软件冲突。这可能是程序设计上的意外冲突,也可能是为了妨
             碍竞争对手而故意进行的尝试。在与竞争对手的战争中,以软件的不兼容性为借
             口,从用户的电脑中删除竞争对手的软件,这种行为模式称为互联网上的不正当

             竞争。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
                 (1)恶意软件不兼容行为
                 互联网市场中的经营者为谋求高额利润,恶意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互



                                                                                    223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