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2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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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aw Theory and Application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营者在做出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要再三斟酌。
                (三)完善“互联网专条”的法律适用
                1. 对“互联网专条”予以限缩解释

                在“互联网专条”出现之前,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遇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并未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法官更多会去适用一般条款作为依据。因为一
            般条款适用更加广泛,可以更加灵活地适用。但是,一般条款对于不同类型的案
            子都用同一个法条,就不能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也可能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

            果,对法律适用的结果带来了些许的不确定性。直到“互联网专条”写进《反不
            正当竞争》法以后,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对一般条款的适用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毕竟该条是源于司法机关几十年的经验反馈得来。
                由于“互联网专条”条款过于宽泛,在适用过程中难以认定何种行为是互联

            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为了能在司法适用过程中更好地发挥该条款的作用,
            回避该条款的立法瑕疵,建议对该条款进行限缩解释。
                一方面,对该条中的一些专有词语进行限缩性解释。制定机关在对法律条文
            进行制定的过程中,应该会仔细斟酌每一句话的意思。然而,中国汉字文化博大

            精深,某个词在句子中的含义将会影响结果。另一方面,对该条的兜底条款规定
            也应做限缩解释。兜底条款的最终目的是要以一般条款作为基准,应当囊括一般
            条款的所有要件,在类型化的规定方面要有所调整的客观对象是同类型。对超出
            该条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适用兜底条款的规定,即兜底条款不具有对所有新

            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兜底评价的功能。
                2. 协调好“互联网专条”与一般条款的关系
                因为“互联网专条”随着社会的发展不能涵盖所有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法官在认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都会以一般条款作为评判的基础。因

            此,协调好二者在司法适用过程的关系有利于司法公正。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般条款的作用应该是补充完善。也就是说,即使上
            述专条作了限制性解释,在无法解决复杂的案例群时,一般条款也有必要发挥补
            充作用,即在不正当竞争的新案例中提供正确的价值引导。值得强调的是,本条

            的一般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不能混为一谈。在法条适用过程中,一般条款的功能更
            多的应该是指引作用,帮助法官进行价值判断。作为一个原则性的条款,使认定
            结果更加贴合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意图。而兜底条款应该比一般条款更加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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