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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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心理学视角下法学研究
第五节 刑法的心理学分析
一、刑法的心理学基础
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对人的需要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他将人的需要分为
若干层次,基于最低层次的是生理的需要,它是人的一切需要的基础。只有在生
理需要获得满足后人才可能进一步追求更高层次的需要。作为人的基本需要主要
有四类: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与归属的需要和尊重的需要。这些基本需要的
满足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作为最后的法律手段,刑法保护的就是人
的这些基本需要的合理满足。从现今世界各国刑法规定的内容来看,刑法保护的
无外乎六个方面,即公共安全、社会制度安全、公共道德、社会资源保护、社会
秩序和个体生活。保护这些基本需要的合理满足是刑法产生与存在的基础。
实际上,马克思对人的基本需要早有认识。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
书中明确指出:“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存在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
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
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产生
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这表明,保护人的基本需求是法
的基本任务。
刑法源于人的需要这一规律表明:刑法的内容必须涵盖人的基本需要的各个
方面,必须保护人们采取合理的手段满足自身的基本需要;在现有的刑法框架下,
当人们采取合理手段无法满足自身的基本需要时,刑法的威慑力就会明显削弱,
而如果人的生理需要无法通过正当方式获得满足,刑法的作用就会失效;适用于
罪犯的刑罚措施必须保证能使罪犯的基本需要获得合理满足,这是罪犯遵守监规
和改造自新的保障。
刑法的产生与存在必须遵循的第二个基本心理规律是刑法规范的作用源于人
们对刑法规范的认知。刑法是由刑法规范组成的,刑法条文只是刑法规范的载体。
在理论上,刑法规范包含有裁判规范和行为规范。但是,无论是作为裁判规范还
是作为行为规范,刑法规范要发挥其作为规范的规制作用,必须让人们认知规范
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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