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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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心理学视角下法学研究
时期更关注的是刑罚对罪犯的行为矫治功能。但是对罪犯行为的矫治,很多社会
机构都能进行,不过只有监狱是最“彻底而严厉”的。福柯认为,监狱必须对每
个人的所有方面一身体训练、劳动能力、日常行为、道德态度、精神状况一负起
全面责任。学校、工厂和军队都只涉及某些方面的专业化,而监狱远远超过它们,
是一种“全面规训”的机构。因此,刑罚对罪犯行为的矫治是其他手段无法替代
的,不同的是现在人们更多地利用心理学的手段。
实际上,在刑法理论上,近代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就
对这一问题予以了全面关注。当时,作为主要代表人物之一的加罗法洛运用情感
分析的方式分析犯罪、犯罪人、犯罪遏制等,首开运用心理学分析刑法相关问题
的先河否定之否定的过程。现今,德日等国人格刑法学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复
归了这一学派的部分观念。也正是基于行刑效果的考虑,现在世界各国都在进行
着监狱改革,大力倡导非监禁刑,实行行刑社会化。
可见,在刑法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刑法的科学性受关注的程度是不同的。
早期的刑法完全属于一种盲目的刑罚崇拜,主张严刑峻法,同时由于相关科学知
识发展的滞后,也阻碍了人们对刑法自身的规律的认识。只有到了近代,随着社
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知识的发展,人们对犯罪、刑法等知识才有了相对科学的认
识,刑法规范本身才呈现出一定的科学性。实际上,刑法要自身更成熟,产生更
好的效果,就必须借鉴、吸收相关学科的知识,其中尤其是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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