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肖邦与音乐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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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音乐美学与音乐艺术形式
时间内“声音艺术”都容易被视为一种实验性音乐或行为表演。安妮·劳克伍德
(Annea Lockwood)说:“‘声音艺术’一词不过是博物馆策展人们出于实用主
义的目的而创造出来的,用来说明艺术界将声音接纳进来的新情况。”即便声音
艺术作为一种“类别”获准进入艺术的基本架构,艺术史的研究和写作对声音艺
术的关注还是微乎其微,声音艺术不自觉地被边缘化或孤立化,难以融入视觉主
导的艺术审美体系。
声音艺术作品来自身份各异的创作主体,包括作曲家、音乐人、录音师、观
念艺术家、行为艺术者、画家等,其表现形式和所涉媒材复杂多样。虽然针对声
音艺术的观念和形式、媒介和传播、声音作品的发布和展示场域、声音艺术与社
会大众的关系等问题,艺术界和学术界都曾反复讨论过,但对“声音艺术”一词
该做何准确界定却缺乏深入的探究。究其原因,一是因为声音本身的非具象、不
确定、转瞬即逝的物理属性所致,用文字和语言去描述声音现象具有相当的难度;
二是如法国声音研究学者米歇尔·希翁(Michal Chion)所指出的那样,现阶段
的声音研究缺乏足够的专用术语,仍需借助视觉研究的相关词语来概括和描述声
音领域的问题,造成了研究的局限;三是艺术史上,相较于视觉作品的彪炳千古,
声音的存在易被漠然视之,听觉审美含混待之,声音艺术研究尤显“无足而立”;
四是声音艺术的作品形态和观念表述意涵复杂,难以归纳并提炼出共有的一致性
特征;五是被称作“声音艺术”的实践有时会与听觉审美的习惯认知相悖,常见
于用吊诡的声响形式刺激人们的感知体验,以致在无所适从中难以做出恰当的艺
术评判和归类。
以往对声音艺术的定义大多依据对作品形态的媒介分析和特征提炼,也取决
于艺术家在阐释自定义为“声音艺术”作品时的观念表述。比如对“声音艺术”
和“声响艺术”的界定,其区别在于是否强调创作中的媒体运用和技术特征的凸
显,“‘声音艺术’(sound art)用来指代一般的、非特定媒体的声音创作现象;
‘声响艺术’(audio art)则用来指称创作过程中离不开特定媒体技术的声音艺
术作品”。判定以声音为媒介的“样式”何以能成为“声音艺术”通常基于两个
依据:一是艺术家的主体身份赋予了其创作的“声音样式”所需具备的艺术内涵;
二是“声音样式”发布和展示的场域进一步明确了它的艺术归属。但这是不够
的,如果说这两者是对“声音艺术”中的“艺术性”内涵做出判定的话,那么“声
音”的存在及其听觉属性又该如何甄别呢?这是“声音样式”得以成为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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