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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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search on the Multiple Legal Protection Issues of Trade Dress
法律,并按照此项下的损害计算方式进行计算。
参照 2008 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
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3 条,所谓的“权利冲
突”纠纷并不能作为独立的案由提起诉讼,而是“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
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具体案由,并适用相应的法律。可见该
规定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成为法律适用的关键之所在;同时可见该条给
予当事人一定的考量余地,其可以根据对本身利益最大化之原则来决定其
诉请。而在国际私法中,由于国际社会各个国家的历史、经济、政治等方
面的差异致使法律规定各有千秋,在婚姻、合同等纠纷引起的诉讼中当事
人选择适用国家法律已经屡见不鲜。例如,一位美国公民和一位俄罗斯公
民在日本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工作生活在中国已达半年,2015 年双方争
议离婚将案件诉至中国法院,那么此时在考虑经产居所的中国法后,双方
当事人是有权选择适用美国法或者俄罗斯来解决离婚纠纷的。因此笔者认
为,在综合考虑上述规定第 3 条依据“诉讼请求”和国际私法的通行做法
的基础上,当被侵权人同时被侵犯两种或两种以上权利时,双方当事人在
合法的范围内可以直接自行协商选择双方都满意适用的法律,合意不成时
再由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定。以此解决第三章中当事人对权利
处分的缺漏,也抑制了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节 通过程序设置加以化解
对商业外观进行规制的程序规范一般存在于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但
是由于商业外观尚未作为专有名词纳入法律条款当中,因此程序设置上对
其也没有设置专项条款,针对其的规制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
识产权法”项下及《民事诉讼法》的一般性条款中。
例如,针对商品包装、装潢的规制主要是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监督检查一章及《民事诉讼法》的一般程序进行的;作品及美术作品,电
影作品、商标及立体商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等的申请、审查、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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