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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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search on the Multiple Legal Protection Issues of Trade Dress




               定赔偿确定赔偿的额度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
               声誉,商标使用许可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侵权行
               为的合理开支……不具备惩罚性赔偿的后续条件,不适用填平原则,以弥

                                                                                 a
               补权利人的损失和合理开支为限。其中合理开支……是必然发生的开支。”
               这里法院对“合理开支”限制性地解释为“必然发生的开支”,笔者认为
               法院在浓缩开支意思的基础上将合理开支的外延限定得更小,因此采用“成

               本”这一经济学词语进行替换,并作如上解释及计算方式的分析。
                   第二,从微观角度来说。就实用艺术品而言,《著作权法》可以将实
               用艺术作品列举到作品的范畴当中,增加将实用艺术品纳入著作权法的条
               件①、②、③……此外,新《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已不能出现在
               商品包装等或者宣传中,商评委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限于旧有文件,

                                                       b
               而中国驰名商标网已经不作为现行查询标准 。对于驰名商标度的认定标
               准,法条也需要进一步展开,诸如①排除通用名称;②混淆标准等具体问
               题做一清晰认定。对于立体商标与工业品的外观设计而言,当两者在适用

               法律时出现积极冲突或消极冲突时,可以根据前文论述各部法律之间的关
               系,将竞合处理机制进行系统归纳。例如,将“工业应用”作为商业外观
               适用《专利法》与其他法律先后位的标准、将“立体形态”作为立体商标
               适用《商标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分标志等。


                   二、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建议

                   立法是化解商业外观保护的主要途径之一,2008 年 10 月 8 日的《反
               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在第 5 条“不正当行

               为”当中仍以法定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九种不正当行为。与现行法律相比做
               出了较大的修改,但仍采取法定列举的方式。在知名商品不变的情况下总
               体上加大了对商业标识的保护力度,并新列入了商品的保护特有形状,具
               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a  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 年粤民终字 64 号。
               b  详见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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