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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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解决商业外观多重保护问题的立法建议
在内容设置上,笔者认为中国在今后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首先,
由于中国立法的不完善,因此可以在禁止不正当性行为中增添一项兜底性
条款,将其保护范围扩大至包括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在内的一切商业外
观形态,甚至可以考虑直接增加关于商业外观的定义并对之保护模式做最
简要规定;其次,发生法条竞合时,结合第 3 章案例及理论分析,笔者认
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4 章法律责任中增加一条:“当发生《著作权
法》《专利法》《商标法》几部法律与本法的法条竞合时,可以允许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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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合理范围内自由选择适用法, 根据具体情况优先适用几部法律,
当前述法律法条不能规制时,顺位适用本法。”应用就近原则的理由是与
原问题更贴近的法律或法条比较远距离的更具有针对性和适应性,在解决
问题时更加合理和灵活。再次,还要注意一些其他细节规定,诸如将“实
用艺术品”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只有这样才能在宏观和微观上
使商业外观多重法律保护的问题得到更加完善和彻底解决。在程序设置上
笔者认为可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用诉前保障制度,例如财产保全和人身
保全等。
三、针对法条冲突问题的立法建议
基于《合同法》中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先例,以及本章第二节
开头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建议,笔者认为可以设置《知识产权
法》,在《知识产权法》中可以增加以下条款,规定《著作权法》《商标
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顺序,以此解决相关的法条竞合问题:
①当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
保护内容、期限等项发生冲突时按照就近原则选择适用法律,并以此类推
至《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②当被控侵权人同一行为侵犯知识产权人两种权利时,实质上仍然是
侵权人触犯了两种法律或,此时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一项
a 详见本页“二、针对法条冲突问题的立法建议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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