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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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外观现有多重法律保护的不足





                京行终 3332 号、(2016)京行终 4858 号等,说明法院可能以不同的案由
                为之立案,此时法院是否可以参照必要共同诉讼并案处理、是否可以准许
                同时立案或者有条件地以个中情形进行立案,或者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的

                权利,涉及民事诉讼立案的问题。
                     当事人选择涉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理论。意思自治根据其适
                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法律选择中的当事人自治原则、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

                则和程序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
                享有的在民事活动中的一种行为自由,是指自法律和工序良俗允许的范围
                内,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决定和管理自己的事务,安排自
                己的权利和义务而不受非法干涉。程序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即为协议管辖,
                是指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选择管辖民商事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2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第 145 条,当事人在处理合同争议时可以在规定范围内选择应当适用
                的法律。国际社会通行的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国际合同关系;新颁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第一章一般规定中进一步明确
                原则:当事人可以依法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中适用的法律。但是在涉及
                “知识产权法”时并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原告是否可以自行选择法律。

                    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多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体现在立案和审判各个环节。
                     当事人将案件诉至法院,立案庭需要对案件进行分流,如果此时当事
                人诉讼请求混杂或者纠纷特征不明显,涉及《商标法》《专利法》《反不

                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时,立案庭的决定显得意义重大。如果遇到专业知识
                不强的人员处理案件时存在疑惑或纰漏,那么极有可能出现分流案件不当
                的情形,给当事人双方带来经济利益的损失和诉讼程序上的不便,还有可
                能侵犯当事人的处分权。 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损失与获益数额具有自
                由裁量的余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往往配合自由心证的原则进行。证明责

                任的分配是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定内容。《民事证据规定》第 7 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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