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制研究——以事故及违法处理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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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交警执法监督体系的完善



                                第三节 交警执法的困境治理


                 一、理念和意识不适应


                 法治是为了约束公权力,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部分民警不能正确认识这一
             点,受“以法为器”的传统执法观念影响较深,执法过程中常常以管理者、执法
             者自居。有的置程序于不顾,不如实立案,滥用强制措施,甚至办人情案、好处

             案,忽视对执法对象相关权利的保护,伤害了群众的感情。部分民警以人民为中
             心的发展思想尚未根植于心,从“关键少数”看,一些领导干部政治站位不高,
             对新时代规范执法新要求不敏感,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因循守旧、魄力不足;从

             “执法主体”看,一些民警法治意识不强、服务意识淡薄,硬性管理多、柔性引
             导少,处罚制裁多、教育感化少,未真正理解“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深刻内
             涵和精神实质;一些地方车驾管窗口还存在服务意识差、“放管服”改革措施落
             实不到位等问题。


                 二、队伍能力素质不适应

                 面对出现的新问题、新案件,民警的解决能力明显不足。有的表现为工作方

             式方法简单粗暴,不理性;有的则是在执法办案时,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不足,
             在违法事实认定、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证据固定采集、执法司法衔接等方面短板
             突出,不适应在社会公众监督的“聚光灯”下执法,素质能力远不适应以审判为
             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


                 三、执法管理和评估体系不适应

                 一方面,信息化应用和执法监督尚未深度融合,自动研判预警机制还不完善,

             执法数据资源深度应用、服务决策、反哺实战仍需加强。另一方面,执法效果评
             估机制尚未建立,缺乏科学量化考评,执法价值取向偏离安全畅通目标,有些地
             方执法考核重数量、轻质量,容易引发警民对立,减损执法公信力,严重打击民
             警执法的积极性。执法考核中,下指标、“唯数字论”以及对 12345 要求 100%

             的满意度考核标准,不仅不能客观地反映出民警执法的水平和质量,而且这种只
             问结果不问原委的异化考核导向,导致民警的职业认同感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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