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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非遗文化育人实践研究 •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Research on the Practice of Local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Education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活态化传承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基本模式
1. 法律法规保护模式
法律法规保护是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传播与保护的一个常用模式,具备三个
优势:一是有法可依,充分调动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发源地的机构、组织和个人
保护自己的权利,充分行使权力。二是捍卫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的尊严,也激发
了社会大众对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的敬意,同时也提升了全民的保护意识。三是
促进濒危项目保护工作的规范化。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长远大计,通过立
法方式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可以将其规范化。
目前,外国有二类立法保护模型:一类是以日本、韩国为典型的行政诉讼模
型;另一类是以欧美、突尼斯为典型的知识产权法律模型。早在 19 世纪 70 年代,
日本国政府部门已先后制定了《古器旧物保管法》《史迹名胜、自然纪念物保管
法》《国宝保管法》和《文化财产保护法》等非物质历史文化保护有关的法规,
由于对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较早的立法立规,日本国政府部门是世界公认在非物
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最有效和最成功的发达国家。鉴于日本国政府部门通过
立法防控模型在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工作上的成功,大韩民国政府部门则选用了
行政立法模式。大韩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化保存于日军殖民统治时代,制定
了《乡村遗产管理章程》,随后韩国政府又陆续颁布了《史迹及文物保管法规》
《大韩民国宝物史迹名胜自然纪念物保管令》及《文化财产保护法》等许多政府
法规。至今,得益于法律法规保护模式和日本经验,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
作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美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模式重点表现在专利
权和商标立法保障方面,1990 年颁布了《印第安艺术和手工艺法》,为了保护
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的本真性,将相应是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登记为证明商标,
同时对伪造或盗窃商标注册的行为实施民事或刑事惩罚,专利权和商标立法为国
家的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和美国不同,突尼斯的专利立法模式主要表现在著作权法保护方面。
1976 年的《突尼斯版权示范法》明确定义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与范畴,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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