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海河堤防建设及中小河流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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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农田水利治理




             体自主建设的小微型农田水利设施,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由投资主
             体落实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推行农田水利设施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管护责
             任书“两证一书”制度。

                 二是促进农田水利设施股权量化改革,建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交易、转让、
             质押和退出机制,实现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
                 三是加强对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监督和激励,督促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
             成立专门的农田水利设施治理监督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维

             护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监督资金的使用和农民用水情况,协调农民用水纠纷。
                 四是引进物联网、互联网、视频监控等现代信息技术,强化农田水利设施信
             息化建设,加强农田水利设施专业化管理服务队伍建设,大力提升农田水利设施
             现代化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把握契约强度,保证农田水利设施治理契约的稳定性
                 按照差异化的禀赋特征和产权结构,农田水利设施治理主体通过交易成本最
             小化缔结契约关系。随着“三权分置”改革的推进,新主体数量不断增加,意味
             着越来越多的新主体加入农田水利设施治理主体队伍中来,农田水利设施治理的

             显性契约不断增强。但是,现代农业发展离不开小农户的贡献,小农户大量存在
             的事实维持着农田水利设施隐性契约的有效性。因此,应重视显性契约和隐性契
             约在农田水利设施治理中的重要性,把握好契约强度,保证农田水利设施治理契
             约的稳定性。

                 1. 培养治理主体契约合作意识,完善契约稳定的内生机制
                 一是提高治理主体尤其是农户的责任意识,增大管护主体的主动性。一方面,
             将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和维护的相关规则纳入政府正式文件,通过政策引导、技术
             服务、宣传教育等方式推动小农户价值观念的现代转型,树立契约意识。另一方

             面,落实管护经费,优化资金使用方式,创新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方式,激励管护
             主体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是充分利用“互联网 + 农田水利”的循环信息网,降低农田水利治理的组
             织成本、信息传递成本和监督成本等交易费用,引导产权主体遵循农田水利设施

             交易过程中的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有效解决农田水利设施供需主体之间的信息
             不对称问题,实现农田水利设施治理的智能化、可控化、自动化。
                 三是强化农田水利设施书面契约的法律效应,减少口头契约,加强信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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