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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Exploration on the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现代生产方式的不断进步而发展起来的新兴产
业。”2004年,国家统计局在与中宣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
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为“核心层”“延伸层”“外
围层”三大类。2012年,国家统计局根据新的GB/T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统计框架—2009》对2004年《文化及相关产业
分类》进行修订。修订把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定义进一步完善为:“指为社会公众
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根据定义,文化及相关产业
包括了四个方面的内容,即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活
动、文化用品的生产活动和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活动。其中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
构成文化及相关产业的主体,其他三个方面是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补充。
为了适应当前中国互联网时代文化新业态不断涌现的新形势,满足文化体制
改革和文化发展规划的需要,2018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
类(2018)》。这次的新标准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2012)》进行了修订,将原来的大类由10个修订为9个,中类由50个修订为43
个,小类由120个修订为146个。其中,9个大类主要分为两方面:
①文化核心领域: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
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包括6个
大类: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
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
②文化相关领域;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活动,包括3个大类,
即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
销售)。
与国外相比,中国创意产业总体尚处于起步阶段。“创意产业”概念被引入
中国的时间较短,学术界和业务部门对其内涵、外延等方面的认识还不够成熟。
同时,我国也尚未把创意产业纳入正式的统计范畴和指标核算体系之中,回纵观
各国创意产业发展历史与现状,其概括起来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以英国和美国
为代表的欧美型,其创意产业以文化产业为主体,较多地涵盖精神产品层面;二
是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亚太型,其创意产业以文化产业和产业服务为主体,兼
顾了精神产品和物质产品两个层面;三是以中国大陆地区为代表的本土型,其创
意产业以产业服务为主体,更突出地强调物质产品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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