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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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文化创意产业概述


             性,建筑性或者创意性的内容、作品、产品、制造或服务的创造性活动。所有的

             创造性行为,不论是单一的产品,现场演出还是成系列的乃至数字化的产品与服
             务,都属于文化创意经济。同样的,创造性行为在广泛意义上受到版权保护。”
                 德国的定义多少受到了“创意经济”这一概念的影响。最早提出创意经济
             的是英国经济战略学家约翰·霍金斯(John Howkins),他在2001年出版的著作
             《创意经济:如何点石成金》(The Creative Economy: Hove People Make Money

             from Ideas)中首次对“创意经济”作了如下定义:四个部门——版权、专利、
             商标和设计产业——共同构建了创意产业和创意经济。

                 ③日本的“内容产业”与“创意产业”。日本的“内容产业”:根据日本
             《关于促进内容的创造、保护及活用的法律》中的定义,“内容”是指“电影、
             音乐、戏剧、文艺、照片、漫画、动画、电子游戏,以及其他由文字图形、色
             彩、声音、动作中的一种或多种的组合,以及为制作以上信息的电脑软件,即通

             过人类创造性的活动所创造出的事物中,属于教育修养及娱乐范畴的事物”。日
             本经济产业省曾对内容产业进行了概念表述,称为电影、动画、游戏、书籍、音
             乐等的制作、流通等产业的总称。

                 日本的“创意产业”:“创意产业”一词最早出现在日本政府报告中,是在
             2009年经济产业省进行的一次《关于支援生活文化产业的调查》中。之后公布
             的调查报告中,同时使用了生活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两种说法,并根据英国创

             意产业的分类提出了日本的分类,但报告中表示对于创意产业的定义还要再“分
             析”。经济产业省于2011年又进行了《针对创意产业相关知识产权侵害状况及创
             作环境改善的调查》,并在2012年的调查结果报告中提出了创意产业的定义:创

             意产业是由市场根据创意的附加价值而非价格标准所选出的人力,服务和商品所
             组成。
                 但是,目前日本国内在创意产业的定义上尚未形成统一明确的认识,地方及
             政府部门各自表述。例如,东京和大阪对创意产业的定义就有差别。需要提醒注

             意的是,研究人员既会看到日本政府对内容产业的研究,也会看到对创意产业的
             研究,需要了解其差别所在,避免混为一谈。
                 ④美国的“版权产业”和“文化艺术生产”卫星账户。与其他国家不同,美

             国不设专门主管文化事务的政府机构,也未曾制定专门的文化政策。在文化创意
             产业类概念的提出和运用方面,一是非官方的“版权产业”概念被政府和业界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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