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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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Exploration on the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
为接受;二是主要基于统计需要的“文化艺术生产”卫星账户成为国家层面一个
完备的分类。
美国的“版权产业”:“版权产业”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提出的,是指基于
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行复制、加工、销售、传播形成的产品形态。在研究美国
的版权产业方面,有一个权威组织,称作“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lliance,IIPA)”,这是一个私营部门的联盟机构,自1990
年首次发布《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报告后,平均每隔一二年会发表美国版权
产业系列报告,计算该产业对美国整体经济的贡献,评估其对美国经济在收入,
就业和增长方面的影响。由于其受到各方认可的产业划分,以及多年来提供连
续、翔实的数据,政府与市场都将其作为了解美国文化创意类产业的重要窗口,
政府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和对外贸易政策方面都会加以考虑。IIPA把美国版权产
业划分为4类,即核心版权产业(包括报纸,期刊、电影、音乐录制、无线电及
电视广播和计算机软件等)、部分版权产业(包括纺织物、珠宝、家具、玩具和
游戏等)、非专用支持版权产业(包括交通服务、电信、批发和贸易零售)和相
互依存的版权产业(指生产、制造和销售设备以加速创造、生产、使用作品等方
面的版权保护)。
美国的“文化艺术生产”卫星账户:美国联邦政府几乎不提文化产业,也没
有创意产业一说。但在2013年左右,美国经济分析局和国家艺术基金会联合构建
了一个“文化艺术生产”卫星账户,主要是为了国家统计局开展文化艺术相关产
业的统计工作。客观及翔实的数据披露后,对研究美国该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崭新
的视角和充分的论据。
文化艺术生产卫星账户中对于商品(包括产品和服务)的选择,继而对生产
文化商品的产业的选择基于3个因素的考虑:文化艺术商品广义上的定义、为该
账户建立起的一个基本框架,以及参照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文化艺术产业统计
框架。
文化艺术商品被定义为“那些主要具备创意或文化功能的商品,或者是那些
其主要功能为获取上述商品的商品”。最终,美国确定了60多项文化艺术商品。
除了表演艺术、博物馆等常规项目外,还涵盖了建筑业、制造业、专业服务和
政府机构等产出的产品和服务。因此,文化艺术生产卫星账户不仅包括那些主要
活动是文化艺术的商品,还包括那些支持文化艺术生产制作的商品和产业,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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