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P. 24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Exploration on the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
体育部(DCMS)是这样定义“创意产业(creative industries)”的:源于个人创
造力,技能与才华的活动,而通过知识产权的生成和取用,这些活动可以发挥创
造财富与就业的成效。在此定义基础上,英国将创意产业细分成13个行业。
英国率先提出“创意产业”这一概念后,相继被其他一些国家(地区)采
纳,如新加坡于2002年,中国香港于2003年也提出了“创意产业”。但是,
常用称谓有所差别,如法国的官方报告中,“文化创意产业”(les industries
culturelles et creatives)成为更常用的词。中国香港后来多称作“文化及创意
产业”。
也有一些国家,虽然命名在英国之后,但并没有采用“创意产业”的叫法,
而是发生了演变,如德国称为“文化创意经济”,中国称为“文化产业”。还有
一些国家,其实在英国提出“创意产业”概念之前,已经有专门的称谓做了相似
的指代,如日本的内容产业,美国的版权产业。
综上所述,笔者将以上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①以英国为代表的“创意产业”。1998年,英国的文化,传媒与体育部
(DCMS)对创意产业(creative industries)提出的定义是:源于个人创造力、技
能与才华的活动,而通过知识产权的生成和运用,这些活动可以发挥创造财富与
就业的成效。在此定义基础上,英国将创意产业细分成13个行业:广告,建筑、
艺术品与古董、手工艺、设计、时装设计、电影与录像、互动休闲软件、音乐、
表演艺术,出版、软件与计算机服务、电视与广播。
之后,新加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下简称“香港特区
政府”)相继于2002年和2003年正式将创意产业纳入了政府工作报告中,并直接
沿用了英国的定义。
②德国的“文化创意经济”。德国有关文化创意产业的定义,采用的是“文
化创意经济”(Kultur-und Kreativwirtschaft)这一概念。21世纪后,德国对文化
创意产业的相关讨论逐步从地方上升至国家层面。在2008年6月举行的德国各联
邦州经济事务部长联席会议上,16个联邦州的经济部长就文化创意经济的定义达
成一致:创造、生产、销售和(或)以媒体传播文创产品与服务,且以盈利为目
标的文化和创意行业。自此,这一定义也被德国联邦政府采用。2009年,德国联
邦政府在《文化创意经济研究监测》报告中对文化创意经济的内涵进行了详细描
述:“所有文化和创意经济活动的核心在于,艺术性、文学性、文化性、音乐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