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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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济法理论分析与创新
侵权责任编、人格编都将绿色原则良好地贯彻在其内容之中。合同编可借鉴民法
典各分编融合绿色原则的方式,以自治为主,绿色为辅。在确保合同自由的前提
下,增加合同绿色化,兼顾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思想理念。同时加强绿色原则在合
同编中的理论基础,加强绿色原则和合同之间的联系,并研究新的绿色合同类型
以扩大对于环境资源的保护,实现合同编的“绿色化”。
(3)合同编应从立法入手实现合同“绿色化”
在短时间不太可能对合同编进行修订的情况下,为了使绿色原则融入合同编
的内容之中,最切实可行的方法就是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增加有关绿色原则的合同
规定。事实上,合同编中已有部分内容体现了绿色原则,例如《合同编》第 509
条把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明确作为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第 558 条和第 625 条明
确了旧物回收为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但仅将绿色原则作为附随义务在合同编
的内容中得以体现,尚不能确保合同法中的绿色原则地位。故应从立法入手,以
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合同编中的绿色原则进行概念解读和制度规定,从而落实合同
编中的绿色原则地位,促进合同编的“绿色化”。
然而要将绿色原则彻底贯彻到合同编中,还应从合同编入手进行修改。在今
后合同编的修改中可考虑将绿色原则体现得更为明确,具体而言可分成两步走的
形式。一方面,在合同编的通则中,将绿色原则纳入基本原则的范畴,该举措不
仅是对民法典的遵循,也是对环境保护立法理念的确立。以树立合同法“绿色化”
为目标,在合同的制定、履行和效力中合理考虑到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问题。
具体而言,在合同的制定中,可将环境保护作为合同条款中的附随义务进行确立;
在合同的履行中,可将环境资源条件纳入情势变更的内容中,当环境资源发生重
大变化将会影响到合同履行时,可考虑适用情势变更;在合同的效力中,对于效
力不明或效力待定的合同,在合同解释的时候可根据具体情况适用绿色原则,建
立合同解释的绿色依据。另一方面,在合同编的典型合同中,也应逐步实现合同
的“绿色化”。增加绿色有名合同的种类,增设针对绿色有名合同的具体规定。
实践中绿色有名合同主要包括碳排放权、排污权、矿业权等交易方面的合同,由
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进行规制,该类型合同一般依赖于地方立法和司法解释。由于
矿业权、排污权等权利与传统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等存在明显差异,故应根据
现实需求增加有针对性的绿色专有合同规范,补充交易规则,保障相关交易市场
的形成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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