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P. 121

第四章  经济法理论分析与创新


               侵权责任编、人格编都将绿色原则良好地贯彻在其内容之中。合同编可借鉴民法
               典各分编融合绿色原则的方式,以自治为主,绿色为辅。在确保合同自由的前提
               下,增加合同绿色化,兼顾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思想理念。同时加强绿色原则在合

               同编中的理论基础,加强绿色原则和合同之间的联系,并研究新的绿色合同类型
               以扩大对于环境资源的保护,实现合同编的“绿色化”。
                   (3)合同编应从立法入手实现合同“绿色化”
                   在短时间不太可能对合同编进行修订的情况下,为了使绿色原则融入合同编

               的内容之中,最切实可行的方法就是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增加有关绿色原则的合同
               规定。事实上,合同编中已有部分内容体现了绿色原则,例如《合同编》第 509
               条把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明确作为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第 558 条和第 625 条明
               确了旧物回收为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但仅将绿色原则作为附随义务在合同编

               的内容中得以体现,尚不能确保合同法中的绿色原则地位。故应从立法入手,以
               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合同编中的绿色原则进行概念解读和制度规定,从而落实合同
               编中的绿色原则地位,促进合同编的“绿色化”。
                   然而要将绿色原则彻底贯彻到合同编中,还应从合同编入手进行修改。在今

               后合同编的修改中可考虑将绿色原则体现得更为明确,具体而言可分成两步走的
               形式。一方面,在合同编的通则中,将绿色原则纳入基本原则的范畴,该举措不
               仅是对民法典的遵循,也是对环境保护立法理念的确立。以树立合同法“绿色化”
               为目标,在合同的制定、履行和效力中合理考虑到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问题。

               具体而言,在合同的制定中,可将环境保护作为合同条款中的附随义务进行确立;
               在合同的履行中,可将环境资源条件纳入情势变更的内容中,当环境资源发生重
               大变化将会影响到合同履行时,可考虑适用情势变更;在合同的效力中,对于效
               力不明或效力待定的合同,在合同解释的时候可根据具体情况适用绿色原则,建

               立合同解释的绿色依据。另一方面,在合同编的典型合同中,也应逐步实现合同
               的“绿色化”。增加绿色有名合同的种类,增设针对绿色有名合同的具体规定。
               实践中绿色有名合同主要包括碳排放权、排污权、矿业权等交易方面的合同,由
               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进行规制,该类型合同一般依赖于地方立法和司法解释。由于

               矿业权、排污权等权利与传统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等存在明显差异,故应根据
               现实需求增加有针对性的绿色专有合同规范,补充交易规则,保障相关交易市场
               的形成和繁荣。



                                                                                      109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