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P. 135

第四章  经济法理论分析与创新


               事保护衔接不畅等问题。在多项法律规范中对一些规则重复规定,也会导致叠床
               架屋、繁杂冗余的问题。
                   二是对创新发展需求的回应不够全面。当前,我国数字经济领域的知识产权

               法律规范主要体现于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规则、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规则、
               网络平台的侵权责任规则、规制网络环境下盗用商业标记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发布的以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法治为主题的指导性
               案例、典型案例、代表性案例,绝大多数都是处理互联网、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

               问题的案例。可见,软件、互联网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已得到法律界充分的关注
               和回应。然而,软件与互联网只是数字经济的部分领域。除此之外,5G 通信、
               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多个方面的产业和业态也是数
               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界对这些领域知识产权问题的回应还不够充分。人

               工智能生成物能否成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其权利如何归属?基于区块链技
               术的 NFT 艺术品购买者获得的权利与相应作品的著作权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利
               用他人作品进行大数据挖掘和分析,能否构成合理使用?在“元宇宙”等虚拟现
               实环境下的行为会对现实社会中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产生何种影响?如何协调数

               据知识产权主体与数据来源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些都是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进程中
               产业界、法律界无法回避的问题,但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法学论著中很
               难找到明确、权威的答案,现有知识产权法治对数字经济创新发展需求的回应不
               够全面。

                   三是利益平衡机制有待完善。促进社会创新发展是知识产权法的宗旨和根本
               目标。要实现该目标,必须在知识产权人的私权与公众福利之间、竞争秩序与竞
               争自由之间、创新成果的产生与扩散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这些利益平衡的实
               现,不仅需要通过知识产权的充分保护来维护竞争秩序,激励创新成果的产生,

               还需要通过知识产权的合理限制防止知识产权滥用,避免知识产权的排他性过度
               压制竞争自由,阻碍创新成果的扩散和应用。在回应数字技术、数字产业发展变
               化的过程中,知识产权的客体种类、权利类型都在不断扩展。但在知识产权保护
               范围明显扩大的同时,知识产权限制机制却未能获得相应的发展。这种不平衡的

               状态,有可能成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掣肘因素。
                   例如,作为著作权法中最重要的权利限制机制,合理使用制度对于保障文化
               创新的延绵接续,促进创新成果的正常扩散具有重要意义。著作权法增设技术措



                                                                                      123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