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6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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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Legal Theory Analysis and Innovation


             施保护规则,将数字网络环境下破解他人作品技术措施的行为纳入法律规制范围,
             这虽然有利于强化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但也会对合理使用机制产生冲击。
             技术措施难以区分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行为和法律禁止的侵权行为,往往对所有

             未经许可获取、使用作品的行为一律加以阻止,导致合理使用制度的功能和作用
             在数字环境下被大大削弱。又如,在开展大数据挖掘分析、训练人工智能的“机
             器学习”能力时,需要获取、存储大量资料和数据。这一过程往往包含着对他人
             作品的复制。按照现行知识产权规则,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禁止该复制行为。然

             而,这种权利行使却会导致上述数字创新活动面临过多的障碍和风险。
                 (三)路径:完善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法治的关键举措
                  1. 增强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法治的体系性
                  一是强化跨部门的体系建构。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法治处于多项重大政策的交

             汇点,影响面广、牵涉部门多。从我国当前的情况看,参与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法
             治的部门除了作为立法机关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作为司法机关的各级法院、检
             察院之外,还包括市场监管、网络安全、工业和信息化等方面的行政部门。有必
             要建立跨部门统筹协调机制,通过该机制推动各部门在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法治的

             根本宗旨、基本原则、裁量基准等方面凝聚共识,明确部门之间的权责边界和协
             作义务。由此,避免各部门制定的规范出现碎片化、区隔化的问题,形成理念一
             致、协调连贯、相辅相成的制度体系,为部门分工协作、产业规范发展提供更统
             一明确的准则;在法律适用方面,由分业监管走向协同治理,形成治理合力,并

             实现民事、行政、刑事法治的顺畅衔接。
                  二是强化跨地域的体系建构。当前,多个地区在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法治领域
             积极探索,以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形式出台相关规则。区域性的先行先试可
             以为全国性的法治建设提供经验参考。但若各地立法差异过大,也可能与建立全

             国统一数字经济要素市场的需求相矛盾。在推进“东数西算”战略和实现“打造
             世界级数字产业集群”政策目标的过程中,跨地域的数字集成创新和产业协作极
             为关键,数字创新成果的跨地域研发、应用、流转将更为频繁,这也对跨地域的
             知识产权法治协调提出更高要求。因此,在地方性的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法治建设

             中,应当强化中央指导和区域协同,引导各地在原则理念上协调一致,在裁量尺
             度上基本相当,在跨区域法治行动中高效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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