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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Legal Theory Analysis and Innovation


             一是通过扩展原有权利内容或设置新型权利,将作品的网络传播行为纳入著作权
             的控制范围;二是对作品的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予以法律保护,为著作
             权人采用数字技术防范侵权提供法律支持;三是建立“避风港”机制,依靠“通知 -

             移除程序”“红旗标准”等规则,在著作权人、平台经营者、网络用户之间合理
             分配权益、责任、义务,构建一套在数字网络环境下激励多方主体共同防范侵权
             行为、消减侵权后果的机制;四是将抢占网络域名、利用网络搜索制造“售前混
             淆”等数字网络环境下侵犯他人商标权益的新型行为纳入法律规制范围。

                  随着国内计算机、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我国也开始借鉴国际主流标准和先进
             经验,通过修订《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颁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法规、规

             章、司法解释,逐步构建与数字技术、数字产业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了较
             好的规范效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法治建设加快推进,相
             关法律规范日渐丰茂,法律适用经验逐步积累,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进程
             中发挥了增动能、防风险、促治理的积极效用。

                  2. 我国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法治存在的不足
                  在肯定法治成果的同时,也必须认识到,我国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法治实践总
             体上产生于数字技术投入产业应用的初步阶段。随着数字经济领域的创新模式、
             创新行为、创新成果快速迭代并广泛、深度地融入社会生产、大众生活的方方面

             面,知识产权法治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一些短板和局限也逐步显现。
                  一是法律规范之间的统筹协调有待加强。当前,我国数字经济领域的知识产
             权法律制度,不仅体现于《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专门立
             法中,还分散在经济、行政、民事等领域的多项规范之中。这些法律规范既包括

             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行政部门制定的法规、规章,司法机关制定的
             司法解释。除了中央层级的法律规范之外,许多地区也在地方立法中规定了数字
             经济知识产权规则。这种“多点开花”的局面说明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法治受到广
             泛重视,但也让规范之间统筹安排相对薄弱的问题凸显。一些规范在宗旨理念、

             法律适用的裁量空间、违法行为的判定标准和处罚力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
             发法律冲突,导致不同部门、不同地区对类似案件的裁决结果差异过大,也可能
             造成知识产权法的各子部门法之间规则不协调,以及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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