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3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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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济法理论分析与创新
2. 行政程序体制
国家干预是一种实现授权与限权紧密相连的干预,涵盖了干预经济以及干
预政府两种思想。经济法在允许政府相关部门行使干预权力时,还明确规定了政
府相关部门经济权力的使用范畴与应用流程。然而不管是授权抑或者限权,必须
通过创设一个健全的行政程序体制才可以提高经济法实施的合理化与标准化。经
济法行政程序体制通常表示肩负国家干预职能和协调职能的有关政府部门,根据
经济法律中的各项条例标准开展宏观经济调控与市场规制时要严格遵守的完善程
序。在实际进行程序开发设计过程中,第一,要确定好每个调控主体的位置以及
权限分配,提前规划好一个科学分权、紧密连接、相互制约的程序体系。同时要
使得实施部门具有较高的独立性,保证其能够不被利益所诱导,始终将社会作为
本位来实施经济法。例如,在国外一些国家规定,对于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成员任
免,不管是委员长还是各个委员,都需要获得两议院的支持后才可以任命,同时
这些委员拥有各自的职权。第二,即便经济法拥有多样类型的规则,然而针对国
家政策制定、落实以及落实结果管控等过程制定相应的规则,并不会对干预行为
的创新性与多元性产生较大影响,相反还可以有效促进干预行为朝向标准化、理
性化方向发展。
3. 司法解决体制
因为经济法自身还没有较为完善的责任理论以及诉讼理论,所以在处理一些
经济纠纷问题时,一般将其当成行政问题进行处理,真正进入司法领域的微乎其
微。由于司法在缓解社会矛盾与法律实施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借助司法干
预来处理经济问题以及惩处经济法违法行为依旧是国家干预的重点所在。对以往
诉讼体制进行深入分析与探究可以看出,当遇到一些不同寻常的经济纠纷事件时,
当下的诉讼体制便暴露出了较多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必须创设全新的经济公益诉
讼来解决现有问题,这种观点也获得了学术界的普遍认可。此外,还需要从司法
视角出发创设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考核评估体制、纠正体制与支持体制等,通过这
种方式才能够更好彰显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最大程度防止实质正义思想变得虚无
缥缈,使得经济法的架构平衡功能可以充分展现出来并发挥最大的价值。
综上所述,“现代法”是在现代社会经济架构多元化发展背景下产生的一种
拥有架构平衡功能的法律,经济法作为“现代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法律部门,
其具有鲜明的“现代法”特点,具体表现为经济法法域范畴的重叠性、经济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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