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9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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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济法理论分析与创新
现更加稳定﹑长效的治理,还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从法理上看,巨型平台的知识产权运营行为之所以存在垄断风险,很大程度
上是因为作为该知识产权客体的数字化资源已成为参与行业竞争的“必要设施”。
美国,欧盟等发达经济体的反垄断制度都包含对必要设施的开放性要求,但对于
何种知识产权人须履行开放义务以及履行开放义务的具体方法,国际上尚无权威
主流方案。标准必要专利权的行使规则可以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启示。标准必要
专利技术实质上也是一种参与竞争的必要设施,为防止其成为垄断工具,各大经
济体都要求此种专利技术的权利人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方式对外授予专利许
可,并在评判知识产权客体是否为竞争活动的必要工具以及许可条件是否符合“公
平合理无歧视”要求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我国巨型平台
掌控“头部资源”知识产权的场景下,也可以参考上述规则与经验,在评估确定
该资源构成必要设施的前提下,要求平台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对外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以维护数字经济的竞争活力与创新生态。
第三节 经济法的完善与发展
一、经济法的“现代法”特点及完善路径
法律实施是建立在抽象的法律规范基础之上,对法律事实进行认定以及对行
为是否合法进行辨别的一个过程,其实施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主体的正当权益,追
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从 19 世纪中叶开始,许多国家已经构建了以司法为主
要途径的法律实施体制,法院成为解释与适用法律的权威部门。尽管私法法域主
体能够通过协商、调解以及民商事民间仲裁方式进行,行政相对人能够通过行政
救济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然而法院作为公权力部门依旧是私法与公法
适用的主要方式与重要法治保障。所以,经济法的执行、适用应当遵循以司法为
主的法律实施体制,在司法审判活动中进行准确适用,同时还应当体现在司法程
序当中。
(一)经济法的“现代法”特点
1.“现代法”:从行为管控转为结构平衡
纵观以往法学方面的理论,法律的功能更多体现在行为管控上,该功能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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