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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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济法理论分析与创新


               应的“标准”表示普遍性的法律规范,没能做到简单明了,表现出较强的模糊性,
               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必须借助大量的司法裁断来实现。在选择“规则”与“标准”
               过程中,其关键点在于该法律能够满足这种行为的频度。若法律限定的行为种类

               较多且出现频率低,这时“标准”能够取得更高的效率。换言之,规则主要应用
               在重复程度高的经常性行为,而标准主要应用在重复程度低的非经常性行为。经
               济法的变更对象通常是要通过国家干预,同时还有很高的繁琐性与不确定性。比
               如,在开展宏观调控过程中,通过国家干预处理的许多经济方面的问题往往都表

               现出很强的“突发性”。在面对这些突发性问题时必须采取灵活、创新的手段,
               若只采用传统方法、“惯例”往往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为了更好彰显立异性与
               多样性,经济法一般通过不明确的法律规范来促使国家干预,并非基于较为标准
               的法律规范让国家干预活动变得平常化。

                   (3)经济法调整手段的多元化
                   经济法调整手段的多元化表示的是国家在解决市场问题时,在干预经济过程
               中使用的策略与途径是丰富多样的,这与民商法倡导的协商手段以及行政法的强
               制措施有着较大的区别。当下一些学者根据经济法内容将其调整手段分成两种类

               型,分别是公权介入法以及私权介入法。以公权介入法为例进行说明,其中便存
               在许多指令性调整手段,例如禁止、撤销以及命令等;也存在一些指导性调整手
               段,例如方案指导、行政协商等。
                   (4)经济法主体的身份交错性

                   经济法通常把法律主体当成是能力不等的单独主体,比如购买者和经营者、
               垄断公司与中小公司,同时利用干预手段使得各主体之间达到利益的均衡。受到
               主体具体特性的影响,导致经济法主体的身份并不唯一和固定。换言之,当经济
               法各主体的关系以及场合发生改变时,经济法主体的身份往往也会发生相应的改

               变。比如,国家不仅是一个管理者,能够基于外部环境实现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
               控,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是影响其他人的主体;同时国家也能够基于所有者身份使
               用国家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也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分子,自身变成了被
               干预的目标。此外,经济法中提到的国家干预涵盖了授权与限权两种类型的干预,

               并且两种干预紧密相连,所以,尽管国家基于管理人员身份来宏观调控市场经济,
               还是会被经济法的限权所约束,自然而然变成了被干预的目标。在主体具体性的
               作用下,使得经济法主体的身份表现出较强的交错性与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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